1. 先說一點無關法律的事:三年前就讀美國法學院之前,我覺得自己的知識含量大概可以推出一個100小時左右的知識教育服務/產品,換算台灣學制大概是六學分、一整年的課程。
2. 現在100小時覺得低估,不是因為這三年的知識量暴增,而是因為以前誤解顧問或教育的服務,以為是要提取乾貨、萃取精華與重點、然後傳遞給學生或客戶去運用,所謂「傳道、授業、解惑」。但事實上,萃取出重點後,就會像這兩張圖片一樣,乾巴巴的,沒有生命、沒有共鳴。兩個字,無聊。
3. 聽眾需要的,不是大綱、乾貨、或是知識重點,而是「了解這個知識點,對我人生有何幫助?」。我們都知道「地球繞著太陽轉」,但老實說不知道這件事對你我的生活也沒有任何影響,所以博學的福爾摩斯不知道、四分之一的美國人不知道「地球繞著太陽轉」。另一方面,根據題材的深淺、受眾的設定,有時候需要要說明的前置背景知識量,就遠超過100個小時。就好比如果聽眾連太陽跟地球的概念都沒有,不了解公轉、自轉的意思,我們就需要提供更多背景知識,才能真正讓對方理解「地球繞太陽轉」
4. 回到今天的侵權行為法。既然是我在成為紐約律師的路上,就聊聊我的故事。我第一次知道Torts這個字,是十五年前看「#禿鷹律師」的小說,英文就是King of Torts。好看的小說,許多John Grisham的法律小說都蠻好看的,我也不記得細節了,只記得感覺就是了。
5. 具體說侵權行為就像第一張圖,我們希望對故意侵害行為嚴懲,因此美國對故意侵權有懲罰性賠償,而過失侵權行為,就以實際損害賠償為限。我總覺得對於沒有懲罰性賠償的民事判決是沒有正義可言的(畢竟原告要花時間蒐證、打官司、還得負擔敗訴的風險)。只是我可能很無知,畢竟只有美國等少數國家針對故意侵權的民事責任有懲罰性賠償,我也不敢說只有美國的民事法院判決有正義。
6. 至於嚴格責任,是指某些情況下,即使被告沒有過失,也要賠錢給損害的原告。為什麼呢?大概是被告提供的服務或產品很重要又很危險,所以社會希望被告提前買保險,將風險分散。有個政策盲區在於,大眾(包括學藝不精的法律人)誤以為無過失責任就會讓美國企業更小心謹慎,其實不會。因為理論上來說,企業的注意義務具有成本,如果今天沒有過失也要賠錢,他就更沒有誘因去提供降低過失的風險,提高他的注意成本。既然如此,反正就是買保險,分散風險。
7. 至於第二張圖,只是我在複習的法理。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陳聰富老師的<美國醫療過失舉證責任之研究>,也可以留言或私訊討論。
8. 突然想到來法學院後才學到「意外」與「過失」背後的指涉的風險概念不同,這留到以後再說。跨文化觀察的點在於,美國真的很重視風險,也連帶有興盛的保險業。反觀台灣,又是取消酒駕險販售、又是禁止孩童的交通意外險販售(後修法有理賠上限),可以說#立法院、#金管會立意良善,但他們似乎不了解風險的概念、也沒看見法律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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