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我是stella ,今天來講有關於試用期常見問題
首先我們先來講前提:臺灣的勞基法目前沒有直接規範試用期,
雇主與勞工雙方自行在契約內約定試用期的細節彼此約定的試用期間,不論是工資、工時、休假、勞保...等都須依照勞動基準法的規定,
不能低於勞動基準法的標準,跟正式聘僱一樣該有的都要有,沒有因為試用期就比較差
像是如果雇主要提早結束合約,還是要按照勞基法第 17 條給予資遣費
那試用期跟正式聘僱差在哪?
是差在試用期雇主有「較大」的解僱彈性,如果員工因試用期不過一狀告上法院,雇主負的舉證責任較小,員工也比較容易告不成
但也不能濫用哦,解雇還是要當作最後手段🌟
好,接著就要來說:
延長試用期是合法的嗎?
一樣勞基法沒有明訂此條,但是多數的法院都允許雇主可以延長試用期間
不過為了避免爭議,試用期間延長建議需要經過勞工書面同意,並且雇主要寫明延長目的
就算沒有,勞工也要自己留下證據哦,像是對話紀錄截圖之類的🌟
可是難道是無限延長嗎?
三個月、六個月、一年??
這邊要考量的是適當性,要有合理的理由。
例如精密儀器操作,有職務上的需要,雇主得延長試用期間,不能無故延長
最後補充:
試用期到了,但雇主無任何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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