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與法治 差別在哪裡呢?
制度的設計嗎?
也許是。
但是很容易被忽略的一個關鍵卻是人——該社會裡多數公民的觀念。
人們的觀念裡面是否有法的價值的共識,
決定了社會是否能運作出法治。
如果社會大眾無法培養出對於法的價值的共識
那麼,執法的畢竟是人
詮釋法條的也是人
可以操作的空間太大。
最後,仍然變成是法以外的力量——人情、壓力、勢力、利害關係等
在左右著社會的運作,
也就是人治。
我們嚮往法治、讚揚法治,
因為希望人人在法律之前都能平等。
不因為犯罪的人是有權有錢有勢的家庭,
就能施壓仲裁者,而使判決結果有利於有權有錢有勢的家庭。
這是法治的精神。
但是,我們也不希望法治的社會變成鐵條、鐵律
像機器一樣,不論三七二十一,只要有觸犯法律的行為便給出相對應的懲處。
因為我們同時也理解到人的複雜性,
法律所規定的不只是字面上的規則
更重要的是背後的精神——為什麼要有這條法規。
有彈性的法治社會,才能讓人民既得到平等的對待
同時又能得到難處的理解與體諒,
而創造出大家真的想活在當中的溫暖的安全的社會。
這個彈性的拿捏,便需要很深厚的理解能力。
一個只是拿著法條開關大閘機械的工人——看到1就開;看到2就關——是無法勝任的。
這樣看來,法治社會的成立,大量地依賴生活於其中的公民的內涵與思維能力
要有足夠理解能力的執法者
要有有本事理解法治的價值、共同讚賞平等之可貴的多數民眾
共同支持這樣的執法者。
少了大眾的內涵、理解能力與成熟的態度,法治的社會很難成立。
這樣的前提,真的很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