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的問題像雀斑 (1)?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2 分鐘
出現臉部雀斑通常與兩個因素有關:頻繁曬傷與遺傳。
公司加班的問題,老是被勞檢或被員工告(反正也沒什麼改善),就是因為太頻繁(自認不會那麼"衰" )發生在我們公司,另外就是嘴巴善良其實是心存不良的拗員工。
現在的勞工對勞動權益的觀念進步非常神速(而且非常能夠引經據典),當老闆您接到員工的存證信函,再說是我們家是好公司啊—是經不起檢驗,會被馬上破功!

問題1:什麼是加班啊?

《口訣:》
一、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二、8H含以內不算
🙆(不含實施變形工時的時變形或*部份工時每日約定的時數少於8H)。
三、加班費怎麼算,看勞基法 第 24 條喔。
🙆這裡請注意喔:
(一)部份工時每日約定的時數少於8H,如果再加班沒超過8H,也不是用本條計算加班費ㄋ。
(二)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勞基法第30條第7項)。
參相關法律
Ö勞基法 第 30 條第1項 (正常工作時間)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Ö勞基法施行細則 第 20-1 條 (算加班的工作時間)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Ö勞基法 第 24 條 (加班費率計算)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問題2:什麼是工作時間啊?》

Ö勞基法 第 30 條第5項第6項 (出勤紀錄)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沒錯,勞工出勤紀錄不等於是工作時間;但是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規定
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同法第35條也規定
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
@換句話說,勞工說是公司要反證說不是喔!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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