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能會在城裡變網黃,非法的那種。
首先講結論:在現代美國,是。在其他地方,不一定是。
但是,美國大賽,就是世界大賽,美國的恐同,就是世界的恐同,所以,基督教是恐同之源,才會變成迷思與共識。
在很多同志入口網站,都會說希臘羅馬時代是包容同性戀的,一切後來的災難,都是幹拎娘君士坦丁去信邪教導致。
這種歸因很有討論空間。
首先,「古希臘」是文化圈,不是具有同步性質的政治實體,「古羅馬」才是政治實體。「聖經時代」的「古希臘」,根本沒有希臘這個國家和政治實體,當時「希臘」這個大地區,有各種不同的城邦,每個城邦的法令和習俗差很多,一部分離島,那個時候就是偏同志友善的法令,另一部分偏內陸的,就不一定了,所以希臘時代開不開放,是不能一概而論的。
羅馬時代,是因為凱撒被酸過是「王后」,以及,尼祿有多元成家(真的很多元),才被傳言是「同志友善」,然而,那個時代對性傾向的觀點,是不能跟現在通用的。
羅馬的法令,不禁止的是「非公民」的同性性行為,而且法令歧視零號。非公民,包括什麼?未成年,奴隸,外國人。也就是說,禁止「成年男性公民」有同性性行為,而且懲罰的是零號。
放現在比喻,就是閣下被同學幹,不行;閣下跟偷渡客幹,可以;閣下幹國中生,可以(BBB叫警察)。羅馬帝國時期還有大眾媒體,所以閣下被同學幹,可能會在城裡變網黃,非法的那種。
羅馬這種法令的傾向,跟我們現在的一般民眾道德觀,是完全相反的。羅馬時代的這種道德觀,本質是給上層人的男權,開特權的後門。只有極端統治階級,在這種法令下,才談得上「性傾向被寬容」。當然跟今天這種伴侶制度的寬容,更不能比了。
那麼,基督教為何採取反同的立場?
答案是,基督教的真正制度化,剛好是羅馬時代。羅馬時代,既然能制訂出「男性公民不許互幹」之法令,可見當時社會習俗共識,還是偏反同。而基督教的早期主要信徒,就是奴隸,與非中央都會區的中下階層,羅馬的這種法令,對他們根本不是自由,說是壓迫都不為過。他們當然要引用反同這樣的立場,來標榜自己的道德正確性,以及保住自己的年輕後代(有繁殖潛力的男生)。
但是,在很長久的一段時間,反同這個事情,屬於非常邊緣的配菜。因為,沒必要提,整體社會習俗上就沒有很包容。後世會覺得基督教不包容,是因為,不包容的人同時屬於基督徒時,他們的意見才會被看到,被傳承。
以前的社會,男生要活過三十歲,並不容易,大約有兩成左右,是註定要羅漢腳,大部分人覺得以前的男生都會娶妻---是因為不娶妻的男生都早死了,而且不會有能夠紀錄祖先事蹟的後代。這種社會,其實一般人不好分辨,到底是羅漢腳還是gay? 反同雖然是共識,它卻是所有共識裡最不可見不要緊的。
那麼,什麼時候這種共識才重要?答案是:大約19世紀在英國,後工業革命的時代才重要。這個時代,才有體面的城市單身漢這種現象。英國早早有民主制度,導致非傳統特權階級,反而有立法的特殊權利(在當時標準特殊),然後---就產生惡名昭彰的雞姦有罪了。是別的國家都很包容? 不是! 是因為別的國家,習俗上反同的人,大部分沒辦法投票,遑論當議員。
英國以前有這種夭壽法律,並不是因為英國特別保守---剛好相反,是他們的公學(相當於台灣的建中或中一中),搞成一片,好不快活。當然,公學是未成年,可是多數屬於準公民,英國又比較早有城市單身漢文化,也就是說,整個大倫敦有兩萬五千個福爾摩斯(們),剛從搞成一片的學校出來,他們可能是你的管家,你的醫生,你的會計師,在你的胯下鑽來鑽去的裁縫師(彼時的裁縫師,受傷退役的軍人偏多,所以這一項可以算是職軍),對當時的民眾而言,是駭人的現象。
也就是說,社會剛開始發現同志可以是「正常人」時,大眾民主開始建構時,不見得會是最友善的,有時候,民眾最害怕的,就是這種正常;有時候,大眾民主,會逼迫少數人,聽到無比放大的難聽話。
很多鄉民總是會疑惑: 怎麼有不少人,身為同志,還覺得偏獨裁的制度比較好? 還覺得偏強人政治的國家,比較多很man的天菜? 其實,這種人沒有表面上這麼愚蠢,他們的獨裁願望,是有所本的---只要他們,剛好是那個體制的上層,失去大眾民主,反而對他們而言,要嘛開綠燈,要嘛就是容易隱身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