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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實務個案-看懂診斷證明書 寫錯日期而已,醫師罰10萬!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 鄭姓男子因腰痛到小港區某骨外科求診,109年3月10日,他的左手腕又因韌帶扭傷,再度前往同間診所看病,鄭看完病後,請蕭姓醫師幫他開診斷證明書,鄭拿到證明書後便向去向公司請假。
  • 0公司人事部門看到證明書後懷疑內容不實,於是向衛生局檢舉,衛生局派員調查後,發現鄭男請假的理由是「左腕韌帶扭傷」,但他治療左手腕的時間是109年3月10日,但醫生出具的診斷證明書,卻記載「病人因上述病因於109 年3 月2日至109 年3 月10日門診治療共2次宜休息大約壹個月」,
  • 而鄭男是在108年3月2日治療腰痛,109年3月2日並沒有治療記錄,因此認定診斷證明書記載不實,依違反醫療法第28條之4 第5款規定,開罰蕭姓醫師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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