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工行蹤不明,不用等3天再通報 !

更新於 2022/11/10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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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懂對不對❓ ❓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 年 05 月 08 日勞職管字第 1010504838 號函
就業服務法第 56 條「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之認定原則
處理雇主聘僱外國人發生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期間之計算方式之疑義,本會已分別以 97 年 11 月 24 日勞職許字第 0970029525號函、98 年 12 月 1 日勞職許字第 0980502739 號函及 100 年 7 月 11 日勞職管字第 1000017141 號函釋示在案。
🉐連續曠職 3 日失去聯繫
指外國人未向雇主或其生活管理人請假、報備而於實際應工作日連續曠職 3 日而言。
🉐行蹤不明
構成要件是「連續曠職 3 日且失去聯繫」。
勞動部107 年 6 月 4 日勞動發管字第 1070506159 號
🉐失去聯繫
1、雇主、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無法確切掌握外國人行蹤,即便外國人以單向、雙向通訊軟體或電話聯繫雇主,雇主無法確認通訊者為外國人本人或無法掌握外國人行蹤以盡管理照顧之責。
2、外國人雖經同意安置或通報住宿地點變更,惟未居住於安置單位或通報住宿地點,使安置單位或地方主管機關無法明確掌握其行蹤。
例外:外國人離開雇主處之 3 日內已向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本部備案之安置單位或原籍國駐臺代表處求助,且有通報或安置紀錄者,即非屬「失去聯繫」

所以在實務處理"逃逸通報"就分成

🆘已達3日
如外國人連續曠職且失去聯繫達3日,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即本局)、入出國管理機關(即移民署專勤隊)及警察機關(即警察局外事科),並副知勞動部。
🆘未滿3日:
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如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形,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即移民署專勤隊)及警察機關(即警察局外事科)協助尋找。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發布新聞稿表示,媒體報導一名雇主最近引進看護工於完成隔離後即發生失聯,雇主至警局報案卻不受理。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6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工有失去聯繫情事,雇主得立即通知移民署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並無限制須等待3天

可是還有這一條呢!

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
🈲雇主有依客觀事實通報的責任,不可濫用行蹤不明通報制度。雇主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導致外籍勞工遭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經查證屬實者,除涉嫌違反《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外,並將依《就業服務法》處新臺幣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行蹤不明失聯人數有多少

109-110年年產業及社福移工-行蹤不明失聯人數
https://statdb.mol.gov.tw/

政府的措施之一:仲介業者要負責任!

💪就服法第 58 條
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亦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
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三個月仍未查獲。
三、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經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並由新雇主接續聘僱或出國者。
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
工作,其申請聘僱外國人之日前二年內,所聘僱之外國人自本裁量基
準發佈生效日起,有行蹤不明達以下人數或比例者,不予核發招募許
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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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行蹤不明,可能原因?

💪立法院外籍移工行蹤不明問題之研析

外籍移工本身:生活、工作環境無法適任或溝通不良;個人感情、家庭因素;有較好待遇或福利,便私自或相邀而潛逃;僱傭期限即將屆滿而不願離境;賭博欠債或犯法逃逸等。

💪勞動部109年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報告

移工行蹤不明失聯原因以「受其他移工的慫恿、轉介」占42.6%居首,其次為「賭博欠債或犯法逃逸」占28.6%,「聘僱期限即將屆滿」占22.7%居第3。
網 址:https://www.mol.gov.tw/

💪遠見雜誌報導

不管原因為何?行蹤不明失聯人數愈來愈多

104人力銀行給仲介業者必要防禦之建議
1. 慎查首次來台外勞工作動機之原意,篩出「借橋過路」者。
2. 嚴格過濾有來台經驗者,篩選「潛在逃逸心」外勞。
3. 出入境時細節觀察。
私立承康護理之家院長張婉玲表示:移工完成7天檢疫後,竟集體從防疫旅館「失蹤」,長照機構身為雇主,聘請一名移工需要幫付國內外行政費、體檢費、機票、防疫旅館費,一名移工得先花2萬到3萬元,沒想到來台後,竟連「人都沒看到」就逃跑,

「小蜜蜂」滿載失聯移工到處打工

有沒有其他法律適用?

刑法相關法條 第 三十二 章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勞動部研擬配套揩施

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加重處罰非法雇主,由現行依每案裁罰,提高為依非法僱用人數每人處15萬元至75萬元罰鍰。另提高非法媒介者罰則,由現行每案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提高為依非法媒介每人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240萬元以下罰金,上開修正法案已報行政院審議中。
除了罰款外,該名移工或是外國人被抓到後將會立刻遣返,並且終身不得入台工作,雇主則會被限制聘僱移工的名額,產業移工六個月,家事移工三個月,屆滿後才能再度申請聘僱外籍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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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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