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勞工月薪36,000元,12月21日到職,12月30日離職。薪水是發10天還是11天?
〔口訣〕
〈建議是勞動契約雙方合意〉都以30天計算。
《勞基法第2條第1項第3款》
月薪制指按「月」計薪,依勞雇雙方約定之每月工資按「月」給付(含休息日、例假日及法定休假日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1020083156 號》
有關工資如係按月計算者,於計算『1日』工資時,可由勞雇雙方約定以當月實際曆日數或一律以30日推計之,惟勞雇雙方約定1日工資之計 算方式後,於計算勞工請事假『1日』不給付工資及勞工休假日出勤加發『1日』工資時,其工資內涵允應一致。
〔解析〕
- 勞工就職應依《民法》第123條合意約定,以每月30天,不分大小月方式來計算工資。也就是一日工資都是一律除以30日來計算【月薪總額/30日=一日工資】。
- 計算式有二種
但是2月份比較特別,因為月薪已經固定30天來計算,應按照在職天數再加上1或2日出勤日數(2月只有28或29天)計算,比較沒有爭議。
- 「扣除法」(扣除不在職天數)但是會有少給的情形,會涉及違反《勞基法》第22條薪資應全額給付的規定,可罰2-100萬。
〔差異比較〕
勞工月薪36,000元,12月21日到職,12月30日離職
加項計算:
12月30日離職,12月份在職天數(包含例假日、休息日的日曆天),實際工作日為11天。
12月薪資=1,200日薪 x (11工作日)=13,200元
扣除法計算:
12月30日離職,12月份共計20天不在職。
12月薪資=1,200日薪 x (30天-20天)=12,000元
扣除法比加項少了1,200元。
〔離職單的意思表示很重要〕
- 離職日為111年12月30日,契約終止日以勞工聲明日期為準;但是12月31日(星期六)為休息日無法辦理離職,工資與勞健保、勞退仍應計算至12月31日。
- 勞工明確指定111年12月30日為契約終止日(最後工作日)工資與勞健保、勞退則計算至12月30日。
- 勞工自請離職,以意思表示到達雇主或雇主了解時,即發生效力(民法第94條及95條第1項規定參照);
- 勞工單方向雇主表明終止勞動契約,並附期限者,於期限屆至時,即發生終止契約之效力(民法第102條第1項規定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