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造人生的大魔王—契約變更(辦理技巧解析)

2023/03/22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一年以上工期較長的工程,施工期間常常會因為外單位需求等因素,需要辦理契約變更。但契約變更真的是一件很難辦的事情。
  大多數契約變更的主辦方為設計單位。但如果你承接的是«交通部»轄下機關發包的工程技術服務案,契約變更主辦方則大多是監造單位內含之「技術服務單位」。
  因應不同的設計者與辦理變更設計者之間的關係,可以區分為兩種情況:
  第一種,設計者與辦理變更設計者是同一人或同一單位。
小公司設計與監造同一標的情形。
  第二種,設計者與辦理變更設計者是不同人或不同單位
中型或大型公司監造與設計不同部門的情形。
這篇文章探討的重點是第二種。
這種情形還可以分為兩種子類型:
  第一種,設計者與辦理變更設計者者同公司。
  第二種,設計者與辦理變更設計者不同公司。
這兩種類型辦理的方向不完全相同。其中最大的區別為:如果設計者與辦理變更設計者同公司,設計者有「義務」協助辦理變更設計,辦理變更設計者也有義務消除對設計者造成的危害。不同公司則僅有道義上的義務而已。
監造及技服單位通常為契約變更辦理的被動方,不主動發起契約變更。施工廠商及業主多為主動方,發起契約變更。
依照契約變更發動者的不同,可分為兩種情形:
這兩種情形都有一個最重要的目的—取得業主的「契約變更同意函」。
  第一種:由施工廠商函文請監造單位辦理會勘或會議(可能為工程疑義、數量差異等議題)。監造單位如果認可施工廠商闡述的緣由,自行辦理會勘或會議。但因為監造單位無法發同意函,會勘或會議內如決議以「契約變更」方式辦理。監造單位要在紀錄裡面落下「俟業主同意辦理變更」字眼,以取得業主同意函。
  第二種:由業主直接發動辦理會議或會勘(通常為外單位介面需求)。在會勘及會議中取得共識後。在結論落下「請監造單位依序辦理變更」字眼。如果在會議或會勘內未取得共識,仍需持續辦理會議或會勘。直至取得共識,或施工廠商放棄申請為止。
  每次取得共識後,將可以得到一份業主發出的「契約變更同意函」。一般機關針對每個案件的辦理程序可分為「成案」與「立案」。每個機關對於成案(如取得「契約變更同意函」)與立案(如「建議方案報告書」核定)的定義不太一樣。相關定義可以參考各機關訂定的契約變更辦理程序(SOP)。
如果沒拿到「契約變更同意函」也可以提報「建議方案報告書」,但有可能在契約變更檢討會時因「理由不足」被退回。
  多個案件「合併」後,將由業主辦理契約變更檢討會。並開始後續的流程,直至簽訂契約變更書為止。
  以下為參考〔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契約變更SOP,整理其契約變更辦理流程。以說明完整的契約變更辦理程序:
  • 逐案提報「建議方案報告書」。
  • 業主彙整多案後召開「契約變更檢討會」。
  • 業主彙整多案後召開「契約變更檢討會」。
  • 「契約變更計畫」業主核定後發送廠商檢視。如無異議則提送「契約變更預算書」。
  • 業主召開「底價審議會議」。
  • 業主辦理承包商「議價」。
  • 議價完成後提送「契約變更書」。
  • 施工廠商簽訂契約變更書後提送業主。核定後發還完成契約變更。
補充說明:
  • 各機關契約變更辦理流程(SOP)皆依據«政府採購法»訂定。
  • 「建議方案報告書」作用在於:供業主評估此案件是否合理(含金額)。
  • 「契約變更計畫」作用在於:供施工廠商檢視是否符合需求(不含金額)。在收到契約變更計畫後一定時間內,施工廠商未提出異議則默認同意。契約變更計畫內容應包含「施作項目」、「數量」及「施工規範」。來供施工廠商確認是否符合現場需求。
  • 依據«政府採購法»22條第6款:累積金額未逾原主契約金額百分之五十者,可採「限制性招標」。所以議價通常只邀請原廠商一家。
  • 依據«政府採購法»12條:決標金額達查核金額(5000萬),機關應補具相關文件送上級機關備查。如果契約變更金額達查核金額,表單製作內容可能略為不同。
  • 召開底價審議會議之標準需視機關規定。底價審議目的在於:檢視「新增工作項目」價格編列是否合理。
  • 建議方案報告書、契約變更計畫、預算書及契約變更書製作範本,可請業主提供範例製作。
  通常會計單位不會允許「估驗數量」超過「契約數量」。所以不管是「原契約工作項目」、「新增工作項目」,都需要增加數量才能辦理估驗請款。契約變更最核心的目的在於讓施工廠商能請到款、讓工程能順利進行。
  有的時候變更比較複雜(尤其是牽涉到結構型式變更),就需要頒布「變更設計圖」。
  頒布變更設計圖正式的程序為:先提送變更設計圖給業主後,由業主頒布變更設計圖。
  技術服務單位成員中,至少要有一位可以做「結構設計」及「技師簽證」的人,才能處理變更設計圖的問題。
  如果有時間壓力,施工廠商可先依據變更設計圖、會勘會議紀錄及施工規範先行施工。如果數量差異不大,可以考慮不用辦變更。每案都辦變更會太過繁雜。
如何判斷數量差異是否過大?
  需要查設計單位提供的「數量計算書」,判斷施工廠商提供的數量有無「計算錯誤」的情形。另外還要再查整個工程該項目的「已估驗數量」,看看剩餘的數量是否有餘裕可以估驗。並再清查最終完成數量是否與契約數量差異過大。
  編列「新增工作項目」價格的技巧為:先查找設計單位提供的「預算書」內,有沒有相似的項目。如果有,則依照現場執行的工率排列成新的項目。
  如果預算書內沒有相似的項目。先找看看資源表有沒有細項可以引用。如果都沒有適合的,則需要找三家廠商提供報價單進行報價(報價項目盡量與新增項目名稱一致)。另外,大宗物料的則可以找有公信力的網站查詢最新價格,不需要三家報價單(例如:去「商品行情網」查「鋼板」價格)。
  引用預算書內的項目時,需要以預算書內該項目的「預算單價」進行物價調整。以最新物價編列的項目則不用進行物價調整。
  物價調整的比例為:原契約簽訂月份的「營建物價總指數(不含鋼筋)」與最新「營建物價總指數(不含鋼筋)」的比例(工程會提供)。
  新增工作項目的單價編列不能以「契約單價」作為參考,因為契約單價在契約簽訂前已依據「標折比」進行打折。而標折比僅按底價與總價的比例來進行打折,沒有真正的編列邏輯,所以契約單價不太符合真實性。而設計預算書內的單價沒有打折,所以應該以其作為單價編列參考。
  編列完預算後最好看一下施工廠商心中所想的價格,是不是跟你編的差很多。差很多的話建議進行「談判磋商」,合理地調整價格。來避免議價不成造成流標、預算書被退回重做等情形。當然你也可以堅持自己編的價格符合市場行情,但你可能需要面對施工過程中的衝突,以及完工後的「爭議調解」。
  新增工作項目議價後,要以議價金額調整單價。因為議價通常議的是新增工作項目的總價(包含利稅、管理費)。又因利稅、管理費為新增工作項目總價乘以一定比例,剛好要調到議價金額需要試誤幾次才行。
  單價調整的方式為:全部新增工作項目單價先打一樣的折數(議價標折比),再開始對各別項目上下調整單價試誤,使總價符合議價金額。各別項目單價不宜調整超過打折後的10%,可能會被業主詢問原因。
  單價分析內細項的單價不需要跟著打折,也不需要放在契約變更書內。因為單價分析內細項的單價跟著標折比打折是沒有意義的做法(如同契約單價)。
  契約變更辦理的目的,除了讓施工廠商有款可以請。也需要使變更的項目能發揮功能性。訂定施工規範時,須以讓施工廠商按照設計理念施工為原則。另外,為排除爭議「計量」、「計價」原則須說明清楚。
  以上說明了監造單位主辦契約變更的基本執行方式。契約變更是監造單位最困難的工作。除了基本的契約、規範、圖說需要融會貫通外,工務能力必不可少。另外也考驗與施工廠商及業主的溝通、談判功力。更需要幫助設計單位消除責任的智慧(考驗描述事情的能力)。並同時顧及文件製作的時效性。前面所說的基本功,必須要在你接到這項任務之前先各別建立好,才不會手忙腳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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