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處理車禍問題,決定先對對方提起刑事過失傷害訴訟,意圖以刑逼民,用「有前科」的風險逼迫對方賠償,使其想要認賠直接成立和解換取刑事撤告。
又,退而言之,透過刑事訴訟附帶提起民事,還可以先省了裁判費。於是遞狀到地檢署後,很理所當然地被移交調解,是時我才第一次跟對方打到照面。
調解後發現這位被告似乎完全不怕有前科,雖雙方都有誠意和解,然價錢還是談不攏的情況下,仍決定以訴訟處理。
從對方給人的「感覺」以及那種前科就前科的氣場,一時疑竇頓生,馬上把他的名字鍵入司法院裁判書的查詢網頁,一查發現:
對方早就有前科了。
而且從判決書中推知,這位被告應該是黑幫中底層的小打手,有幾個快樂小夥伴會一起逞兇鬥狠。
還有幾個他是被害人的判決書所述,曾有其他人士拿槍轟他的車,所引發的訴訟。
誰他娘的沒事會被人拿槍轟車子啊?在在證明對造就是一個在道上混的,難怪不怕前科,好似走法院甚至走監獄都是家常便飯。
霎時間有點後悔用遞狀時資料用真實戶籍地址,應該用公司的,至少有柵門及管理員進行第一層防護。但想想對方跑來上述地址開槍之類的應該也不可能,一來他只是黑社會中的底層,二來既然每次做案都有紀錄,並服從判決乖乖服刑,其實也能證明他並沒有抗法的力量,而是每次行為都有付出代價。
並不是什麼逍遙法外的高端犯罪分子。
好啦沒事,乖乖打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