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覺得公司朝令夕改,做事情出爾反爾,甚而毫無統一的標準。可能我們民法學得太好,把公司「法人」化了。在法律上「法人」的確是個權利主體,可以擁有自己的姓名權、名譽權,可以擁有財產、可以簽訂契約等等,法人的概念就是把公司當作一個自然人來看待。然而法人真的有意志嗎?不,那是老闆的意志、董事會的意志、股東的意志、甚至關鍵執行員工的意志。公司是種「想像共同體」。大家共同承認它存在,所以它存在,這就是宗教。「神」不會說話,甚至不用存在,由人代言,越高級的神官越能代言,越有宗教效力。公司不同部門的本質利益衝突比如業務跟某客戶相談甚歡,還帶對方的業務代表去花天酒地一番,感到這個案子一定成交,初步共識後進入契約協商階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