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個工作過的創投公司在中國投了不少案子。當時在中國投資新創,附帶買回條款是很普遍的做法,原意是,如果該公司做的好,投資人又想提早出場,可以要求公司團隊買回,如果這公司做不好,也可以要求團隊買回,投資人不陪玩了。
這條款看似完美合理,但,公司賺錢時要團隊買回可能没問題,就算團隊不買,也會有別人想要。那如果虧錢呢?公司就是没錢,要怎麼要求團隊買回?
所以這個條款在我整個工作生涯中,幾乎没有發揮到功用,即使公司賺錢,公司團隊也未必有財力買回,通常外部投資人會願意接手,價格另外議價。至於其它虧錢的案子,就別想了,就算拿著合約告上法院,人家没錢就是没錢,頂多就把公司清算了看能拿多少,但那對投資人來說也一樣拿不回什麼。大多時候,就是秉持投資有賺有賠的精神,賠了,也只能認了。
不過,有間中國公司的手法令我開了眼界。
在投資該公司時,照例簽了附買回條約, 一旦符合條件,啟動了買回合約之後,這間公司就必須按照簽訂的價格買回我們的股份。
簽訂合約完没多久,該公司的創辦人通知我們,希望能夠取消原本簽署由公司回購的合約,改由他個人擁有回購權。 當時我們的團隊評估,該創辦人本身已經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這間公司也不是剛成立的startup, 而是已經很穩定獲利距離上市不遠的公司,創辦人願意自己買,表示看好自己的公司,這是好事,因此並沒有懷疑這個要求。就答應取消了原本的合約,改簽由這位創辦人個人持有回購權的回購協議。
新的回購協議由對方草擬,email給我方,我方調整一些名詞後壓上日期通知對方這是最後簽名的最終版本。對方同意,我們就簽了名寄回給對方簽(一式四份)。没想到在這個時候,我們卻收到對方寄來創辦人簽好的合約,看來兩邊的協調人員没講好誰先簽再寄給對方。不過, 在檢查對方寄過來的文件也確實是我們改動過後的最終版,我們也就不疑有他又再簽了一次寄回去給對方。
在投資該公司n年後, 基於很多原因,我們決定啟動回購權。 結果該創辦人通知我們,那份合約上的簽名不是他的。他從來沒有簽過這份合約,因此合約無效,他不會履行回購義務。
我們把合約拿出來比對了其他文件上該創辦人的簽名,唉,的確雖然簽名長得很像,但是看起來真的不一樣。 我們請教了律師,律師表示, 當初收到合約時我們沒有表示異議,也確認收到合約,因此除非我們能證明真的是對方內部的行政問題,有人冒用創辦人的簽名,不然勝訴機會不高。
該創辦人顯然也並不想去調查誰代簽了這份文件,照理說如果公司裡面有人敢這樣冒用創辦人的簽名,應該是很嚴重的事,但是他現在卻似乎不擔心也不想調查,只堅持我們無從證明他簽過該份合約。
老闆們親自跑了一趟中國,對方敷衍了事,甚至當時是中午,對方創辦人叫秘書帶他去員工餐廳吃飯。。。。連到外面的餐廳吃都省了。。。。。
這件事拖了快一年,打官司也礦日癈時,本基金急著關門,也没空跟耗,最後只能找券商另找外部人買,但大家都知道的們有時間壓力,價格自然也不好看。
商場上的爾虞我詐,做事情要預留後路,多年前就計劃好,這本領,我算是開了眼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