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
- 員工下班騎乘機車返家之際,於公司允成工業區遭鄰廠員工(即訴外人XX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撞擊,致原告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踝關節鈍挫傷、左踝擦傷、左跟股骨折、第二腰椎壓迫性骨折及左側肘關節鈍傷等傷害,應屬職業傷害。
- 但公司負責人兒子XX答稱沒有公傷假,只能請假。
「我不要妳了!妳好了,也不用來上班」等語。
- 堅拒原告公傷假及事假之申請,並於101年2月1日解雇原告,然當時仍為原告職災醫療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23條規定,被告公司終止與原告之勞動契約,不合法。
很粗暴的語言!官司會輸也不奇怪。
打到最高法院也是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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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點要探究原告的主張如下:
(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