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費限定不法解雇,係侵害財產法益性質之工作權,非人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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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解雇,係侵害財產法益性質之工作權,非人格法益!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5 分鐘

個案

  • 員工下班騎乘機車返家之際,於公司允成工業區遭鄰廠員工(即訴外人XX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撞擊,致原告人車倒地,受有左側踝關節鈍挫傷、左踝擦傷、左跟股骨折、第二腰椎壓迫性骨折及左側肘關節鈍傷等傷害,應屬職業傷害。
  • 但公司負責人兒子XX答稱沒有公傷假,只能請假。

「我不要妳了!妳好了,也不用來上班」等語。

  • 堅拒原告公傷假及事假之申請,並於101年2月1日解雇原告,然當時仍為原告職災醫療期間,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23條規定,被告公司終止與原告之勞動契約,不合法。

很粗暴的語言!官司會輸也不奇怪。

打到最高法院也是輸。

https://www.istockphot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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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爭點要探究原告的主張如下:

(一,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8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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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靜修的沙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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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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