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部門每年發放的年終獎金是不是恩惠式給予?如果是又為什麼要列入退休金計算?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本文可以了解:
  1. 私人企業發放的年終獎金是不是工資,概有一定的認定原則。
  2. 但是公部門每年發放的年終獎金是不是恩惠式給予,認定的原則又是什麼?
  3. 如果是恩惠式給予,那又為什麼要列入退休金計算呢?
https://www.pexels.com

是恩惠式給予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勞訴字第 3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10 月 06 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保差額等
【原告主張】
  • 薪資包括年終獎金1.5個月,總共13.5個月,無考績獎金。
原告自95年受雇以來,每年都是領13.5個月的薪資,包括1.5個月的年終獎金。
  • 行政院訂定11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注意事項第3點、第6點、第7點,除了因發給對象有考績(核、成)丙等以下,受記過以上懲戒處分或累積曠職達一定日數等情形,而不發給或減發之外,將依當年度之在職天數比例計算,發給1.5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年終獎金注意事項之用語均為「年終工作獎金」,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之「年終獎金」有別。
  • 原告也爰引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13號民事判決〉
被告發給約僱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非屬勞基法第29條所定依盈餘狀況而發給之獎金,而係依在職天數比例計算發給,自屬依在職天數給予之經常性工資、工作之對價,即應屬勞基法第2條之工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28號民事判決〉
亦認為年終獎金屬於工資。
【法院見解】
  1. 原告領取之系爭年終工作獎金是否屬於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自應與軍公教人員領取之年終工作獎金是否屬於其薪資同等認定,不可因原告係屬於適用勞基法之聘雇人員及雇主為被告國家機關,即認定被告給付予原告之年終工作獎金均視為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始符合公平原則及被告給付系爭年終工作獎金之原意。
  2. 國家各級機關發給所屬軍公教人員之每年年終工作獎金,係由行政院於當年12月或隔年1月,按當年度以各該年度冠名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為依據施行,各該年度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除以各年度分別逐年頒佈及冠名外,其第1點更規定:「一、為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慰勉工作辛勞,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等語。
  3. 參以勞委會96年8月13日勞保2字第0960140337號函釋要旨亦認為:「年終獎金及考核獎金,僅係勉勵、恩惠性質之給予,非屬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不計入月薪資總額申報勞工保險投保薪資。」、該函釋之註並表明:「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8年5月7日局企字第0980009372號書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釋示略以,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係為激勵年終仍在職之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以下同)之工作士氣,安定軍公教人員生活,並因應農曆春節之需要,爰分年訂定年終工作獎金之發給規定發給之。該項獎金之發給自61年起迄今雖未中斷,惟仍須配合政府年度財政狀況辦理,性質上並非每年固定應付之給與,而係勉勵性質之非法定給與,非屬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等語。
  4. 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4月28日局企字第0970009371號函釋也認為:「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之年終工作獎金,係為激勵工作士氣及安定人員生活而設,並因應農曆春節需要及配合政府年度財政狀況而發給之,性質上非屬每年固定應付之給與,故非屬『勞務對價』性質之工資。」等語。
足認行政院頒佈讓國家各級機關發給所屬軍公教人員及聘用人員之每年年終工作獎金,均是為了激勵人員士氣及慰勉工作辛勞之勉勵、恩惠性給與,而屬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第2款規定之年終獎金,並非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
原告所舉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13號民事判決,與本件事實不同,尚無從依該判決意旨認為原告領取之系爭年終工作獎金即為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
又原告另舉臺南高分院109年度勞上易字第28號民事判決,其案例事實雖與本件雷同,惟該民事判決認定該案勞工退休時之月平均工資應為45,800元,乃因兩造於第一審及第二審〔自認〕而來,因此勞工之年終獎金亦應包括在工資內,
是原告以其自95年受雇以來,每年均領1.5個月的年終獎金,且依行政院110年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放注意事項第3點、第6點、第7點規定,除了不發給或減發之外,均依當年度之在職天數比例計算,發給1.5個月之年終工作獎金,與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之「年終獎金」有別為由,主張原告每年固定可領取之年終獎金61,028元,亦屬勞基法第2條第3款規定之工資,平均每月5,086元,亦應計入原告申請退休之月平均工資云云,要無可採。

年終獎金要列入退休金計算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09 年度勞上易字第 2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上 訴 人 陸軍航空特戰指揮部飛行訓練指揮部
主 文 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主張】
  • 自91年9月1日起受雇於上訴人,惟其並未選擇於94年7月1日實施之勞工退休金條例,自仍適用舊制即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制度。
  • 有關其計算退休金之平均工資,如勞保局所發勞工退休金(勞退新制)提繳異動明細表所示,自107年5月1日起至108年2月27日止,皆以平均薪資45,800元投保,該部分已由原審確認為不爭執事實。
  • 於108年1月25日領取年終獎金61,028元、同月31日休假補助16,000元,均屬經常性給與,則依勞基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計算其平均工資為47,104元(其仍主張以45,800元計算)。
【兩造爭執之事項】
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依舊制給付勞工退休金1,021,145元,是否有理由?
【法院見解】
  1. 被上訴人退休時之平均工資應為45,800元,為兩造在原審及本院不爭執之事實,上訴人自不得任意撤銷此部分自認〕;而本件被上訴人之年終獎金,多年來按年發給,已非上開節慶補助及差旅費之偶然性質,自非屬勉勵、恩惠性質之給與
  2. 被上訴人退休時之平均工資應為45,800元,為兩造在原審及本院不爭執之事實,上訴人自不得任意撤銷此部分自認〕。
  3. 依勞保局製發之異動明細表所示,上訴人亦係以45,800元計算提繳,自無從再改為40,685元〕。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之平均薪資應扣除年終獎金等,而為40,685元云云,殆有誤會,且與上開上訴人在原審及本院不爭執之事實相悖,並非可採。
準此,被上訴人得請求上訴人給付退休金為1,021,145元(即1,442,700-421,555=1,021,145),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自認部分自不得任意撤銷,勞保既以高金額計算提繳,自無從再改為高金額。
為什麼會看到廣告
avatar-img
174會員
489內容數
別人總是晴空萬里,為什麼您卻是屋漏偏逢連夜雨?一切從情境式管理開始吧。
留言0
查看全部
avatar-img
發表第一個留言支持創作者!
鄒靜修的沙龍 的其他內容
公司認為員工4-10月多發主管加給,直接分期扣回,每期扣1萬元。嘉義縣政府回應,勞資雙方對於勞動契約之薪資約定給予部分說法有所出入,故尚難認定違法。 本文可以了解 勞基法第 22 條 第2項"另有約定"定義? 勞基法第 26 條 "預扣勞工工資"定義? 抵銷是適用勞基法第 22 條?第 26 條?
外籍人士持駐外館處所核發並加註不得延期之停留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後,如因罹患急性重症,或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依限離境時,要如何處理? 務請於原持停留簽證在臺停留期限屆滿5個工作天前,備妥說明書、護照正本、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向領務局或外交部各分支機構申請改辦
「零工經濟」(Gig Economy) 按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的說明:所謂「零工經濟」,是透過數位勞工媒合平台,將分散於各地的勞力資源,按需求(On-Demand)調度到特定地點以執行任務。 這些被調度的勞工即為「零工」,多半從事
餐飲業流動率很高,不少業者乾脆直接在店外拉布條徵人。 「歡迎8+9、屁孩」老闆霸氣的很! 薪資待遇是「師傅比基本工資多5000元、新進人員比基本工資多2000元」,很可以喔。不拖泥帶水,完全符合勞基法跟就業服務法的規定,求職蟑螂也閃邊去啦! 上班8小時,月休8天在徵才廣告沒問題。 但是在實務操作上要
本文分享重點: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低薪定義(低於薪資中位數三分之二)。 110年全台有超過405萬人,約有一半員工平均月薪資低於4.2萬元。 104人力銀行調查近兩年求職會員,發現今年全體63個產業的平均月薪約為4.3萬。低薪產業高達三分之二。 產業K型發展拉大薪資M型化結構。 經濟成長
本文可以了解 外籍移工勞動契約屬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雇主得申請展延或轉換。 移工在勞工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該名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移工在職保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
公司認為員工4-10月多發主管加給,直接分期扣回,每期扣1萬元。嘉義縣政府回應,勞資雙方對於勞動契約之薪資約定給予部分說法有所出入,故尚難認定違法。 本文可以了解 勞基法第 22 條 第2項"另有約定"定義? 勞基法第 26 條 "預扣勞工工資"定義? 抵銷是適用勞基法第 22 條?第 26 條?
外籍人士持駐外館處所核發並加註不得延期之停留簽證入境中華民國後,如因罹患急性重症,或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無法依限離境時,要如何處理? 務請於原持停留簽證在臺停留期限屆滿5個工作天前,備妥說明書、護照正本、中華民國簽證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如醫院診斷證明書),向領務局或外交部各分支機構申請改辦
「零工經濟」(Gig Economy) 按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ILO)的說明:所謂「零工經濟」,是透過數位勞工媒合平台,將分散於各地的勞力資源,按需求(On-Demand)調度到特定地點以執行任務。 這些被調度的勞工即為「零工」,多半從事
餐飲業流動率很高,不少業者乾脆直接在店外拉布條徵人。 「歡迎8+9、屁孩」老闆霸氣的很! 薪資待遇是「師傅比基本工資多5000元、新進人員比基本工資多2000元」,很可以喔。不拖泥帶水,完全符合勞基法跟就業服務法的規定,求職蟑螂也閃邊去啦! 上班8小時,月休8天在徵才廣告沒問題。 但是在實務操作上要
本文分享重點: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低薪定義(低於薪資中位數三分之二)。 110年全台有超過405萬人,約有一半員工平均月薪資低於4.2萬元。 104人力銀行調查近兩年求職會員,發現今年全體63個產業的平均月薪約為4.3萬。低薪產業高達三分之二。 產業K型發展拉大薪資M型化結構。 經濟成長
本文可以了解 外籍移工勞動契約屬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屆滿失其效力。 雇主得申請展延或轉換。 移工在勞工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該名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移工在職保保險效力停止之翌日起算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疾病之醫療給付、傷病給付、失能
你可能也想看
Google News 追蹤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公發布日: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2151號函 一、為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慰勉工作辛勞,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發給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
Thumbnail
94年7月1日導入勞退新制,在94年7月1日之後進入職場者,一律適用新制退休金,而在之前的勞工可選擇舊制或5年內改為新制。當時我是84年進入公司,有10年舊制年資,最後我選擇新制或舊制?後面公布,先來看勞工退休金新制、舊制差異有哪些?   1.帳戶所有權: 舊制帳戶屬於雇主 新制帳戶屬於勞工
Thumbnail
勞退新制從民國94年7月起開始實施,大家都知道雇主要強制提繳不低於薪資級距6%的金額,勞工個人也可以自願提繳不超過6%的金額,但或許很多人不知道,原來退休後提領的退休金也可能需要繳稅。 退休金提繳的金額同健保一樣有個分級表,只要有實際工資或執行業務所得就可以提繳,最低級距為1,500元,6
退休後的收入為勞保,勞退及自行準備。 台灣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勞保老年給付是台灣勞工保險提供給符合資格的退休勞工的福利,分為三種給付項目:老年年金給付、老年一次金給付、以及一次請領老年給付1。以下是這些給付的概要: 老年年金給付:適用於年滿60歲且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的退休勞工。請領年齡將根據出生年
Thumbnail
政府於民國85年推動退撫新制,於是給予民國84年8月1日前擔任公教人員者補償金,作為改變工作契約的補償,補償金必須等到退休時方能領取,且可以選擇月領,它並非是退休金的一部份。誰知,政府在推動年改時,居然將其視為退休金的一部份,全數刪除,這是違反工作契約的。
Thumbnail
政府在民國85年推動退撫新制時,由於是政府片面改變工作待遇,將退休金從不用繳費改成要繳費,於是,政府對退撫舊制年資少於15年的公教人員提供年資補償金。但是,在106年年改時,政府將補償金制度刪除,重傷公教人員退休權益。
Thumbnail
隨著新一屆立法委員上任,公教人員退休金相關法案再次引人注目。政府在退休金管理面臨破產危機,而政治攻擊甚嚴。本文剖析歷史背景、政府管理問題,並提出公教人員修法訴求。
Thumbnail
某公司當年度獲利創新高,但卻未因此發給員工年終獎金,員工可以請求公司發年終獎金嗎?如果有發年終獎金,但發放金額卻未達基本工資,合法嗎?到職未滿一年的員工也可以請求發年終獎金嗎? 本篇文章將說明年終獎金的常見法律問題。
大法官於近期(112年10月27日)作出112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其內容涉及勞工權益、企業責任、財產權之限制等,本文簡要說明其爭議及憲法法庭所為之判斷。
年終獎金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司法實務有不同意見,判斷標準在於年終獎金是否具有工資之性質,此與公司年終獎金發放制度設計密切相關,應予注意。
Thumbnail
嘿,大家新年快樂~ 新年大家都在做什麼呢? 跨年夜的我趕工製作某個外包設計案,在工作告一段落時趕上倒數。 然後和兩個小孩過了一個忙亂的元旦。在深夜時刻,看到朋友傳來的解籤網站,興致勃勃熬夜體驗了一下,覺得非常好玩,或許有人玩過了,但還是想寫上來分享紀錄一下~
Thumbnail
公發布日:民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發文字號:行政院113年11月27日院授人給字第1134002151號函 一、為激勵現職軍公教人員士氣,慰勉工作辛勞,特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發給對象如下: (一)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與年度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軍公
Thumbnail
94年7月1日導入勞退新制,在94年7月1日之後進入職場者,一律適用新制退休金,而在之前的勞工可選擇舊制或5年內改為新制。當時我是84年進入公司,有10年舊制年資,最後我選擇新制或舊制?後面公布,先來看勞工退休金新制、舊制差異有哪些?   1.帳戶所有權: 舊制帳戶屬於雇主 新制帳戶屬於勞工
Thumbnail
勞退新制從民國94年7月起開始實施,大家都知道雇主要強制提繳不低於薪資級距6%的金額,勞工個人也可以自願提繳不超過6%的金額,但或許很多人不知道,原來退休後提領的退休金也可能需要繳稅。 退休金提繳的金額同健保一樣有個分級表,只要有實際工資或執行業務所得就可以提繳,最低級距為1,500元,6
退休後的收入為勞保,勞退及自行準備。 台灣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勞保老年給付是台灣勞工保險提供給符合資格的退休勞工的福利,分為三種給付項目:老年年金給付、老年一次金給付、以及一次請領老年給付1。以下是這些給付的概要: 老年年金給付:適用於年滿60歲且保險年資合計滿15年的退休勞工。請領年齡將根據出生年
Thumbnail
政府於民國85年推動退撫新制,於是給予民國84年8月1日前擔任公教人員者補償金,作為改變工作契約的補償,補償金必須等到退休時方能領取,且可以選擇月領,它並非是退休金的一部份。誰知,政府在推動年改時,居然將其視為退休金的一部份,全數刪除,這是違反工作契約的。
Thumbnail
政府在民國85年推動退撫新制時,由於是政府片面改變工作待遇,將退休金從不用繳費改成要繳費,於是,政府對退撫舊制年資少於15年的公教人員提供年資補償金。但是,在106年年改時,政府將補償金制度刪除,重傷公教人員退休權益。
Thumbnail
隨著新一屆立法委員上任,公教人員退休金相關法案再次引人注目。政府在退休金管理面臨破產危機,而政治攻擊甚嚴。本文剖析歷史背景、政府管理問題,並提出公教人員修法訴求。
Thumbnail
某公司當年度獲利創新高,但卻未因此發給員工年終獎金,員工可以請求公司發年終獎金嗎?如果有發年終獎金,但發放金額卻未達基本工資,合法嗎?到職未滿一年的員工也可以請求發年終獎金嗎? 本篇文章將說明年終獎金的常見法律問題。
大法官於近期(112年10月27日)作出112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其內容涉及勞工權益、企業責任、財產權之限制等,本文簡要說明其爭議及憲法法庭所為之判斷。
年終獎金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司法實務有不同意見,判斷標準在於年終獎金是否具有工資之性質,此與公司年終獎金發放制度設計密切相關,應予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