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喜歡夜遊探險,並拍攝影片作紀錄,將影片上傳至網路跟觀眾分享。然而某日,甲卻收到警局通知,說有人提告他侵入住宅罪,因甲先前去探險的廢棄民宅,是提告的屋主所有。
刑法第306條第1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上開條文規定,即為刑法侵入住宅、建築物罪的明文。而所謂的住宅,實務見解認為,是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所謂「建築物」,係指住宅以外,上有屋面、周有門壁,足蔽風雨,供人出入,且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
甲去探險的廢棄民宅,平時已無人居住,非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但仍屬於建築物,而甲又未得屋主同意即進入廢棄民宅內,所以甲構成侵入他人建築物罪,有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262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