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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重大病情的求職者 可以這樣思考!

更新於 2024/01/29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求職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然而工作環境屬於高危險高壓環境,應徵時却隱瞞雇主並經錄用。

明明徵才廣告要的是大夜班(或輪班),錄取後再告訴公司,有重大疾病不能上大夜。

怎麼辦才好?

問題

  1. 面試時可以詢問嗎?
  2. 入職報到可以要求提供嗎?
  3. 不提供(非法定健檢項目)又刻意隱滿又該怎麼辦呢?
https://www.istockphoto.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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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證明不等於重大傷病卡!

持重大傷病卡者不適用法定身心障礙者相關權益及服務。

持有重大傷病卡,係因「短期」內需要大量醫療資源協助就醫及復健等,而提供該證明減低醫療費用負擔;而身心障礙者情況係屬「不可逆」之長期或永久情況,二者並不相同。


可不可以在面試或錄用後要求提供呢?

面試階段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2款》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 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

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 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 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依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處以罰鍰。

與個資法競合

蒐集、處理及利用員工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載明公司得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員工個人資料類別,應先視有無違反上開規定尚不得僅據該書面同意書而予以免責

重點

  1. 必須沒有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沒有逾越經濟上需求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2. 勞工沒有主動告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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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未避免計算假日工作及平日延長工時工資之繁雜,與所屬員工議定假日工作及平日延時工資加給之計算方式,且未低於基本工資,於法是否可行? 相關法令規定 《勞基法第21條第1項》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 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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