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職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然而工作環境屬於高危險高壓環境,應徵時却隱瞞雇主並經錄用。
明明徵才廣告要的是大夜班(或輪班),錄取後再告訴公司,有重大疾病不能上大夜。
怎麼辦才好?
問題
持重大傷病卡者不適用法定身心障礙者相關權益及服務。
持有重大傷病卡,係因「短期」內需要大量醫療資源協助就醫及復健等,而提供該證明減低醫療費用負擔;而身心障礙者情況係屬「不可逆」之長期或永久情況,二者並不相同。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
,留置其國民 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第1條之1》
本法第5條第2項第2款所定隱私資料,包括下列類別:
一、生理資訊:基因檢測、藥物測試、醫療測試、HIV檢測、智力測驗或指紋等。
二、心理資訊:心理測驗、誠實測試或測謊等。
三、 個人生活資訊:信用紀錄、犯罪紀錄、懷孕計畫或背景調查等。
雇主要求求職人或員工提供隱私資料,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不得逾越基於經濟上需求或維護公共利益等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蒐集、處理及利用員工個人資料告知暨同意書,載明公司得蒐集、處理、利用及保有員工個人資料類別,應先視有無違反上開規定,尚不得僅據該書面同意書而予以免責。
必須沒有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
!沒有逾越經濟上需求並應與目的間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