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和與官司
在中國,人們也為自己的利益來維護司法的公正。商業的爭執,無論大小,很少需要去衙門解決,除了傳統的規矩之外,商業並沒有所謂的民事法則。他們屬於某一個行業協會,而行會常常作為中間人來仲裁各方的要求。許多其他案件同樣庭外和解,犯錯的人由部族長老或家長來懲罰,懲罰之後就不再被人提起。“說和”不光是調停糾紛,它根本就是一種美德。
在普通中國人眼中,動不動打官司是一件讓人厭惡和蔑視的事情。家族裡被處罰的人也可以在宗廟裡通過神靈來挑戰對他的指控。在午夜時分,被告跪在供桌前隆重地燒一張紙,紙上寫著他是冤枉的,當著在場的族人發誓,如果隱瞞了絲毫的真相,求神給他最嚴厲的處罰。這樣族人往往就可以原諒這個人。
事件四
謀殺案卻不一樣,因為中國人根深蒂固的信念是,一個生命的價值遠遠超過任何金錢的價值,法律需要不惜任何犧牲來維護。
一八八二年我在福州港做副領事,住在寶塔鎮。這個鎮的炮台在一八八四年被英國海軍炮轟。我的房子和花園能看到半英里外的炮台。一天早餐後,僕人告訴我炮台出事了。一個炮台上管事的頭目,今天早上踢了他廚子的肚子。這個17歲的小廚子身體弱,這一踢就要了命,已經死了一個多小時了。小孩的寡婦媽守在兒子屍體旁,坐在頭目屋裡的地上。一大群人圍觀,都不說話,靜靜地等待當官的審判。
到下午五點,一名副將從十二英里外的福州趕來,代表府台審理案件,判決頭目過失殺人。人們顯然不滿這樣的判決,副將的轎子立刻被圍觀的人群砸了,他的官帽和袍子也被撕成碎片。他被打了一頓,受了傷,從人墻裡被扔出來。人墻又合攏起來,不時傳出低沉的吼聲,我甚至能在我的花園裡清晰地聽到。沒有暴力,沒有試圖繼續虐待那個殺人的頭目,人群只是等待正義。
人群在那裡守了一個晚上,包圍著殺人者和受害者的母親。我的僕人不斷地跑過來告訴我進展,一晚上所有人都沒有睡覺。與此同時,事情已經報告給了總督。第二天九點半,蒸汽船順著彎曲的河道開來,載著府台大人。他接受了總督的指示來重新調查情況。十點鐘,他下船,群眾迎接他的是尊重和沉默。到十一點鐘凶手人頭落地,人群隨即散去。
相對先進
清末的中國自然形成的社會治理方式,放在當時歐洲剛剛興起的資本主義商業的背景下,對於這個英國人來說,也是很新鮮和先進的。
第一,平民有明確的上升到貴族的渠道,社會裡相對富裕的人群積極幫助他們在這個渠道裡順利實現目標,這個與歐洲因長期缺乏平民的社會權力晉升而導致多次革命形成強烈對比。
第二,地方治理更多依賴鄉紳階層。鄉民選舉出有文化的鄉紳作為地方民意代表,向上與皇權政府談判,向下代表政府管理地方。民間商業和手工業的行會制度,對工商業的發展有很積極的意義;即使今天,也在江浙粵民間商業中起到很大作用。皇帝的直接權力只到縣一級,往下是中央與地方共治。
第三,作為個人,對行為的約束更多來自社會輿論,來自對家庭和家族的責任。除此以外,政府不限制人身自由和行為自由,其中提到安全感在現代社會是個極其重要的概念。
第四,由於代表中央的縣一級官員的總數極少,所以普通老百姓的稅收其實很低,地方官員和代表地方利益的鄉紳形成各方面博弈的制衡,稅收和法製成為這一自然形成的制衡制度的集中體現。
對於這段史料的重現和解讀,是為一個基本的科學研究方式舉例,不刻意地先拋棄任何一方面的證據。對於一項科學研究,我們更像在漫無目的推理,沒有人知道這些證據推理會引導我們得到怎樣的結論。-----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