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規定
有關雇主和勞工對於天然災害期間勞工出勤的規範需要看勞動部訂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二、說明
根據該要點規定,當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時,若工作地、居住地或上班途中的任一轄區首長已通報停止上班,勞工無需出勤。然而,若因業務需求特定勞工需照常出勤,必須事前由雇主與勞工協議;若有工會存在,則需徵得工會同意;若無工會,則需經由勞資會議同意。
在天然災害發生期間,勞工是否應出勤,應以勞工的安全為首要考量。若因災情勞工未能出勤,這不應歸責於勞工本人,雇主不得視其為曠工、遲到,或要求其使用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施加其他不利處分。
另外,當勞工因災情而未能出勤時,根據勞動基準法的放假概念,雇主基於法律沒有義務支付工資;然而,出於扶持勞工的理由,「宜」不扣發當日工資。若勞工應雇主要求而勉強出勤,除了支付當日工資外,「宜」額外支付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的協助。
最後,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若因事故勞工需要親自處理事務,可申請事假,一年內累計不得超過14日,期間不予工資,以及勞動基準法第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並無應予排除不計或予以撤銷之規定在颱風等災情來襲並通報停止上班期間,此規定不會被排除或撤銷,所以原則上是無法銷假的,不過勞動基準法旨在設定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雇主和勞工或事業單位若有更有利於勞工的協議或規定(例如工作規則),則應依據這些協議或規定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