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1083條之1(依子女最佳利益應審酌事由之準用)(96.05.23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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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四編 親屬\第三章 父母子女(§1059~1090)

立法沿革︰

96.05.23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1083條之1(依子女最佳利益應審酌事由之準用)(96.05.23增訂公布)

法院依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三項、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一第一千零八十條第三項或第一千零八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裁判時,準用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之規定。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按法院依第1059條第5項、第1059條之1第2項或第1078條第3項宣告變更未成年子女姓氏;依第1079條之1、第1080條第3項或第1081條第2項為未成年人被收養之認可、合意終止收養之認可或宣告終止收養關係時,應依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之,爰增訂法院為裁判應審酌之事由,準用第1055條之1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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