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81條之14(原債權確定後之擔保效力)(96.03.28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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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881之1~881之17)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81條之14(原債權確定後之擔保效力)(96.03.28增訂公布)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後,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其擔保效力不及於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一經確定,其所擔保債權之範圍亦告確定。至於其後繼續發生之債權或取得之票據上之權利則不在擔保範圍之內。但本節另有規定者,例如第881條之2第2項規定,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如於原債權確定後始發生,但在最高限額範圍內者,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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