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881條之13(請求結算及變更為普通抵押權)(96.03.28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民法第881條之13(請求結算及變更為普通抵押權)(96.03.28增訂公布)之條文、立法沿革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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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編章︰

第三編 物權\第六章 抵押權\第二節 最高限額抵押權(§881之1~881之17)

立法沿革︰

96.03.28增訂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民法第881條之13(請求結算及變更為普通抵押權)(96.03.28增訂公布)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確定事由發生後,債務人或抵押人得請求抵押權人結算實際發生之債權額,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登記。但不得逾原約定最高限額之範圍。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於確定事由發生後,其流動性隨之喪失,該抵押權所擔保者由不特定債權變為特定債權,惟其債權額尚未確定,爰賦予債務人或抵押人請求抵押權人結算之權,以實際發生之債權額為準。又原債權一經確定,該抵押權與擔保債權之結合狀態隨之確定,此時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從屬性即與普通抵押權完全相同,故債務人或抵押人並得就該金額請求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登記。但抵押權人得請求登記之數額,不得逾原約定最高限額之範圍,俾免影響後次序抵押權人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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