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編 物權\第二章 所有權\第三節 動產所有權(§801~816)
18.11.30制定公布(後續尚無修正)
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
查民律草案第1040條理由謂於他人之動產,而為製作、圖畫、變形、彩色、印刷、鍍金等事者,為保護材料所有人之利益計,使材料所有人取得其所有權。然因加工所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為保護加工之所有人計,使其加工物,仍為加工人之所有。此本條所由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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