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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央行新政策下的「真」受害者,多為父母過世這類不可抗的因素,因而繼承老家的房子,但自己又恰巧剛買或已經購買預售屋,近期很多朋友詢問這情況該怎麼辦,礙於最新法規只能建議售出繼承之不動產,當然還有另一個方法但因其有違法疑慮大家心照不宣。
正常情況會建議依「座落位置」、「建物屋況」及「抗性」來做判斷,如繼承之不動產還有其增值空間,還是建議保留做其他用途,針對上述三點做粗略分析。
- 座落位置:地點無法改變但屋況可以裝修或是重建,所以地點不好的老房子增值空間少,單就投資觀點來理性判斷變現後將資金投入其他項目,絕對遠比盲目留置更好。
- 建物屋況:人需要保養,其實房子也需要定期維護及保養,撇開各種玄學說,密閉空間長時間空氣未流通,自然水氣會聚集繼而侵蝕水泥及磚牆,外牆的防水也是大多做一次防水就要用一輩子,其實完全不然,而這些小狀況當下不處理,閒置久了只會越來越嚴重,拖延處理就會讓損傷持續擴散,就像滴水穿石的概念,但大部分的人都為了省小錢,往往最後總要花更多的錢來善後,也間接影響其價值。
- 抗性:多為傳統民俗影響以致,一般以路沖、壁刀較多,另外還有嫌惡設施如加油站、八大場所比鄰等等,這都會影響購屋者的意願,繼而影響其增值空間。
接著來談談稅務方面的疑慮,大家都知道賣方需要繳房地合一稅以及土地增值稅,但是也有特殊的情況。
- 所得稅法§第14-4條第3項規定,依持有時間會有不同課稅標準即為房地合一稅,又依所得稅法§第14-4條第4項如不動產是藉由繼承、受遺贈取得或受贈自配偶者,可將被繼承人、遺贈人或配偶持有期間合併計算持有年限,其如為104年以前取得,得適用舊制免課徵房地合一稅。
(簡單說明,如果是透過繼承、遺贈或夫妻贈與,後續課稅依據就依之前取得的日期,來判斷適用舊制或是新制房地合一稅) - 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如是透過繼承取得之土地,繼承當下免徵土地增值稅,如後續有移轉課稅標準,則以繼承日起始來計算土地增值稅)
依照上述法規,其實繼承的不動產不因剛取得或短期售出而需繳納高額房地合一稅,土地增值稅也因繼承後而歸零重新計算,但是大多數人都誤以為需要再多持有幾年來規避高額稅費,稅法其實很複雜這裡僅針對繼承之不動產做說明。
關於房子是否有增值性,上述說法是較為籠統的依據,但礙於實價登錄無載明屋況等等細項,大部分人無法明確評估其真實價值,但考量人性的現實面即便明知有缺陷,還是較難理性的自我評估。
王靖凱aka正直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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