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囉!大家好!我是阿牛哥!我想大家都知道,我們的國民政府,在民國38年以後,因為不敵共匪而兵敗如山倒,在選擇不多,而且那時才剛打完二戰,基本國際輿論也不支持內戰的慘況下,迫而撤守到了臺灣。繼續宣稱自己代表全中國,並施行國父遺教、致力於打造自由而民主的中國。
雖然距離中華民國真正變成民主國家,也得都等到蔣氏政權解除了戒嚴,結束了長達38年的獨裁統治。但在這段期間裡面,國民政府對這個把自己,趕來臺灣的共產黨,可以說是恨之入骨!管他是共產主義的馬克斯,還是社會學大師馬克斯,只要跟共產扯上邊的,通通不准在臺灣出現,一律列為禁書,研究或是看過這些書的人,基本都被抓起來當成共匪。
也害怕會失去臺灣,這個偏安一隅的反共基地,所以也格外討厭臺獨分子。也因此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前前後後立了非常多的法,從《動員戡亂臨時條款》、《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刑法100條》,一直到最後的人民團體法,每一個都針對臺獨,做出相對應的刑罰、規範,拿最後的人民團體法來說好了,「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違反憲法、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所以當時候被解釋為,只要支持臺獨就是違法,但問題來啦!本來臺獨是違法的!但從什麼時候出現轉機?就讓我們先從臺獨的定義說起。
每次講到這類議題,還是要免不了要介紹,所謂「臺獨」的定義,臺獨在不同時代,不同政治背景,有很多不同的定義,就跟粽子在不同的地方也有不同意義(彩條)
早在1936年,毛澤東接受美國記者史諾訪問時就說過,當時是日本殖民地的朝鮮和臺灣,應該要「獨立」,意思是要脫離殖民地的地位,成為獨立的國家。
國民黨戰後代表盟國接管臺灣,之後因為各式各樣的原因,而引發了「二二八事件」。在國共內戰失敗了以後,國民黨轉進臺灣。「二二八事件」的受害者,還有他們的家屬,開始在海外發起「臺獨運動」。臺獨運動最早開始在日本的臺灣人,因為臺灣曾是日本的領土,離得近又有語言跟教育上的共通。舊金山和約以後,臺灣的地位還有爭議,經歷過日本統治的臺灣人,對國民黨沒經過選舉的統治不滿,畢竟連市議員的選舉,都沒有辦法自己決定。
而站在臺獨派的立場,有些人說國民黨像是,「醬油借你沾,你卻連碟子都拿走」,也有些人說國民黨像是「乞丐趕廟公」,這都是反對國民黨統治的言論。到了1960年代,「臺獨」的定義開始多元化。比如彭明敏、楊西崑跟蔡同榮等人,都有著不同的主張。彭明敏在1964年,發表了「臺灣人民自救宣言」,說臺灣應該制定新憲法,成為一個新的民主國家,並進入聯合國。雖然他是國際法的權威,也知道五常有一票否決權就是了(彩條)。
楊西崑是國民黨的外交部次長,他在中華民國被趕出聯合國以後,告訴美國大使馬康衛,臺灣應該舉行公投來制定新憲法,成立一個叫「中華臺灣共和國」的新國家,跟中國大陸毫無關係。可見國民黨裡面,也是有人支持臺獨的。不過當時我們的蔣公介石,始終認為漢賊不兩立,這世界上只能有一個中國,為此強烈打壓這派的聲音。
國民黨在美國組織職業學生,搞了「反共愛國聯盟」,名為「愛國反共」,但其實是在「反臺獨」,打臺灣學生的小報告。臺灣學生只要參加了臺灣同鄉會,批評政府不民主、要求改革,就會被列入臺獨的黑名單,回不了家。
那時候誰是「臺獨」,基本上是國民黨說了算的,或者是國民黨的特務說了算。支持「黨外」是臺獨,代理黨外雜誌是臺獨,要求解嚴是臺獨,到國會遊說臺灣民主化也是臺獨。甚至是要求中華民國,民主化的美國國會議員,也會被貼上支持臺獨的標籤。
但是民主化的浪潮不斷襲來,掀起了野百合學運,在這樣的背景之下,中華民國解除了戒嚴、廢除動員戡亂臨時條款,開放了黨禁、報禁。但不得不提到,當時拿來懲治宣揚臺獨的刑法100條,裡面提到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的方式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這條我們國民黨傅總召,之前說他也是受害者的法律。但事實真的是這樣嗎?
在1987年,臺灣省戒嚴令被解除,隨後在1991年,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也被廢除。然而,還有一個刑法100條,可以用來治罪那些,被認為是臺獨份子的人。
問題在於一個國家,為了保護自己、維護國家安全,而制定相關規定是可以理解的,但這些規定也可能被用來打擊異己。在1992年修法以前,刑法100條並沒有,「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的規定,意思是指,在修法以後,你必須有明確發動像是暴動、暴亂來顛覆國家安全,才有可能會被以刑法100條治罪。但是修法以前,並沒有這項規定,所以導致了很多「思想犯」被逮捕。因為你只要「意圖」做一些事情,就可能被視為有罪。坦白講就像現在隔壁棚做的一樣(彩條)
最有名的例子是,1991年的「獨臺會案」。法務部調查局的幹員,闖入了清華大學,逮捕了歷史研究所的學生,廖偉程跟他的小夥伴們,他們被指控加入了一個,由旅日臺獨運動家史明,資助的「獨立臺灣會」,並且閱讀《台灣人四百年史》,以及協助製作、散發文宣。調查局因此而盯上他們,並根據《懲治叛亂條例》逮捕他們。
這次的逮捕行動,引發了社會的強烈反彈。大學各社團串聯抗議,再加上不久前的野百合學運,社會已經積累了很高的動能。學生們重新聚集在中正紀念堂,雖然當天被保警跟憲兵驅離,但這引發了更大規模的臺北車站佔領行動。來自全臺灣的學生、教授跟社運團體,佔領了臺北車站大廳,向來往的旅客們,表達他們的四大主張:「廢除叛亂惡法、釋放無辜、反對政治迫害、尊重學術自由」。抗議群眾佔領了臺北車站,長達六天五夜。
最後國民黨在巨大的壓力下,立法院三讀通過,廢除《懲治叛亂條例》,廖哥跟他的小夥伴們,獲得了交保釋放。然而,全案仍然以《刑法》100條第二項,預備內亂罪起訴判刑。
那這個內亂罪是什麼呢?依照目前的立法,如果有人成功地顛覆了國家,新的政府就會成立,原來的刑法就不存在了。因此只有內亂失敗的人,才會被處罰,所以本質上是懲處「未遂犯」。但在當時刑法100條還沒修法,導致很多「思想犯」被處罰。這些規定很容易被用來打擊異己,特別是在黨國不分的「白色恐怖」時期。許多主張臺獨,或是被控有顛覆國家嫌疑的人,因此被判刑甚至是處死。所以獨臺會案裡面,被抓走的廖哥他們,倒底是「未遂犯」,還是「思想犯」呢?
雖然《懲治叛亂條例》已經被廢除了,但是「刑法100條」,還是限制了人民的言論自由。為了廢除這個法律,陳師孟、瞿海源等幾位學者,成立了「100行動聯盟」,並發起了「反閱兵廢惡法」的運動。
同年的10月10日,是我們最後一次國慶閱兵典禮,「100行動聯盟」在這次行動裡面,使用組織性的非暴力方式,抗議閱兵跟刑法100條,因為它們代表政府的威權跟反民主。雖然他們的抗議行動,馬上引起了媒體的反對,但聯盟並沒有放棄。他們繼續向國大請願跟絕食抗議,呼籲人民正視民主的重要性。
最後立法院在1992年5月15日,通過了《刑法》的修正案,修改了刑法100條,把犯罪手段改成了,「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並刪除了「陰謀犯」的規定。這些法律修正跟廢除以後,包括獨臺會事件的廖哥等,多名政治犯終於被無罪釋放。但是你以為宣揚臺獨,從此就不會違法了嗎?你們還是Too simple了。(Too Simple)
老國代跟老立委們擔心,臺獨份子日後會獲得政權、更甚至讓中華民國消失不見,所以早在這之前,已經著手在修了人民團體法。那他們到底修了什麼呢?
話說1989年,當時國會還是國民黨佔多數,這些老國代、老立委們,也怕民進黨,或是其他更激進的政黨成立以後,中華民國會消失不見(彩條),所以他們就在主管政黨的人民團體法,當中的第二條,立了個「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違反憲法、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但後來這個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被大法官宣布違憲。因為釋字第664號解釋提到,這條文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結社跟言論自由。因此未來政府機關,不能禁止主張共產主義,或是臺灣獨立的社團成立。
內政部也發表聲明,說未來的任何政黨,即使名字是「中國共產黨」,或「臺灣共產黨」,基於保障言論自由的考量,內政部不能因為名稱問題,來決定是否同意他成立。所以在這之後,中華民國的各式政黨就層出不窮,比如之前呱吉等網紅,他們組的歡樂無法黨,或是前陣子選戰裡面,焦點之一的麻將最大黨。但是如果這些政黨成立以後,發生危害民主憲政秩序的情況,還是可以被送到憲法法庭處理。如果法庭裁定他違憲,政黨還是會依法解散。
大法官在解釋理由書進一步說明,言論自由能滿足人民的知情權,是維持民主多元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工具。所以你不管是支持共產主義,還是你要支持分裂國土,都是一種政治主張,不應該立法賦予主管機關,言論審查的權力,否則就會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基本權利。
不過民間當然也出現了,各式各樣的說法,畢竟中華民國有個惡鄰居,始終不放棄武力統一,所以有些人對共產主義,總是提都不敢提;也有人擔心,如果任何人都可以組成政黨主張「獨立」,會不會就變成四處都獨立了呢?哪天苗栗國跟花蓮國,如果他們都獨立的話,那不是家不家、國不國了嗎?
但其實大法官在做這個解釋的時候,考量的應該是這個世界上,到底有沒有超級可怕的言論,因為講出來太可怕,所以我們這個國家,就可以禁止人民講都不能講?就像是哈利波特裡面,大家都不敢提到佛地魔,又或是淪陷區裡面,不能提到薩格爾王(彩條)。
如果有的話,『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這種屬於這種超級可怕的言論嗎?對此大法官也在意見書裡面解釋,國家保障言論自由的目的,是讓大家可以自由地講話跟溝通。我們應該勇敢地,把自己內心的想法說出來。有些話如果被大家認為是對的,就會成為主流觀點,說這些話的人,可能會因此受到歡迎,甚至是贏得選舉,成為治理國家的人。
同樣地,那些少數人的想法,也不應該被忽視。他們應該勇敢地到處宣講,並跟大家辯論。如果他們說的是正確的話,真理會越辯越明,民意就會跟流水一樣,慢慢地支持他們,說不定有一天,他們也能當上總統。
當新的總統上任以後,被換掉的前總統,那他當然會不開心。但這正是言論自由、民主的重要性所在:政府不能因為,不想讓執政者不開心,就禁止人民講話。這就是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目的。不過講了這麼多,好像只有跟大家說,宣揚臺獨到底會不會違法?但回到根本的問題,主張臺獨是不是分裂國土呢?
主張臺獨是不是分裂國土,這取決於不同的立場跟觀點,感覺好像有點在講廢話(彩條)
在臺灣有一些人認為,中華民國臺灣,本身就是一個獨立的國家,有自己的政府、經濟跟文化,因此主張臺獨,是一種強調主體性的行為,不應該被視為分裂國土。
但是這樣論述,當今聖上肯定不能接受,因為就災胞們所受到的教育普遍認為,臺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畢竟在他們眼裡面,中華民國早就亡在1949年了,任何主張臺灣,或是中華民國擁有主權的論調,都是在分裂中國領土。
1949年,國民政府遷到了臺灣,在臺灣建立了中央政府,統治著臺、澎、金、馬等地區。有自己的軍隊、政治跟經濟體系,還跟很多國家保持著外交關係。很多人認為,這些因素都符合成為一個國家的條件。
這個1949年,在臺灣建立的政權,和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在性質上已經不太一樣了,至少它的人民和領土,已經是昨是今非了。不過是不是認同這一點,並不影響1949年以後,在臺灣的這個政權,已經「是一個國家」的事實。
所以主張臺獨是不是分裂國土,完全取決於觀點跟立場。當然我們國內可以存在很多種想法,畢竟這才是民主國家應該要有的樣態。而中共堅持他統一的立場。國際社會對這個問題的態度,也因為國家利益跟外交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不過阿牛哥在這裡還是得重申,別忘了第一代中國共產黨,都是我們中華民國的國民,後來中共叛亂,並在1949年,從中華民國裡面分裂出去,這是妥妥的分裂中國,也就是共獨,如果要追究分裂中國的責任,這個中國共產黨肯定是首謀。所以阿牛哥為了貫徹憲法裡說的,為完成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必須說句共獨唯一死路!統一勢不可擋!
用看的太累了嗎?讓我說給你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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