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屬:與收容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視為家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
(二)最近親屬:指收容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三)律師:得以辯護人的身分至看守所接見。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拒絕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申請使用通訊設備接見:
(一)收容人表示拒絕與請求接見者接見。
(二)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未依規定所定接見之對象、條件、程序、指定之時間或通訊方式、次數、時間、人數辦理。
(三)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未繳納前次通訊費用。
(四)請求接見者未依機關指定的時間及通訊方式辦理接見,最近六個月內達三次以上者,機關自最近一次未辦理接見日起三個月內可拒絕。
(五)收容人或請求接見者係經法院或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禁止接見之對象。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法院認被告為前項之接見、通信及受授物件有足致其脫逃或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得依檢察官之聲請或依職權命禁止或扣押之。但檢察官或押所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即時陳報法院核准。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四項》依前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其對象、範圍及期間等,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定並指揮看守所為之。但不得限制被告正當防禦之權利。
(六)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機關得對於請求接見者拒絕接見。
(一)飲食:
1.送入之飲食(菜餚或水果),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2.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人健康、夾藏違禁品、或有妨害監所紀律情形者,不許送入(例如,各種含酒精類食物或燉中藥或未經煮熟之食物)。
3.送入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不許送入,例如下列:
(1)茶葉、大骨類及冷凍結冰或勾芡湯汁或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或流質等食物。
(2)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例如:花生、瓜子、蚵、蛤、九孔、蝦、蟹),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3)未經切開或撥開之水果,但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4)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5)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因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之飲食(如:各種糖果、春捲、米粉、粽、糯米飯、夾心餅干、餡餅、麵包、蛋糕、火鍋餃類、包餡丸類等)。
寄送飲食時注意事項:
1.禁止非接見親友之不明人士送入菜餚、物品。
2.符合接見條件者,雖未辦理接見仍准其送入菜餚、物品。
3. 送入飲食者,應於接見送物單上,詳載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送入物品名稱、數量、與收容人之關係,以及購自何處,未註明購買處所者,視同自己製作,如涉及違法,自負責任。
4.送入之菜餚或水果,以透明塑膠袋分裝並先行解開,以利檢查。
5.接見且寄物者,所送入之飲食經檢查如未符規定,應即退還接見人;檢查符合規定者,於接見結束前,交收容人簽收確認。
6.僅寄物而不接見者,仍計入接見次數,所送入之飲食、物品,檢查人員應先予檢查並告知檢查結果,但在檢查完畢前,請寄物人暫勿離開候見室,以便取回未符規定之物品,否則不另行通知發還,並依監獄行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得經監務委員會決議沒入或廢棄之。
(二)必需物品:
1.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一件為限(如泡水、拆開等)及去除拉鏈處理,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圍巾、手套等非生活必需品,不得(寄)送入。
2.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墨水等每次各以三件為限。
3.信封每次五十個、信紙一百張、草紙二包、親友照片三張。
4.圖書雜誌每次三本,報紙每天一份;但夾帶違禁品或妨害監獄(看守所)紀律者,不許送入。圖書雜誌及報紙之內容,有礙於受刑人之改過遷善(被告之羈押目的)者,亦不許送入(如:書籍內容有足以誘發他人性慾之內容、裸露之人體照片或雖涉及醫療衛生保健但對性行為過分描述者等),或書籍為精裝本,或內有夾層、記號、毀損或手寫字跡等情事者,不許送入。
5.含有金屬品及附帶繩索等裝飾品之衣物,不得(寄)送入;但經去除裝飾品後,不在此限。
6.液體、乳狀、粉狀之無法檢查物品(如洗髮精、保養霜、牙膏、洗衣粉、牙粉等),不得(寄)送入。
7.眼鏡(限塑膠框鏡架、安全鏡片為主、透明塑膠眼鏡盒及眼鏡布);隱形眼鏡、墨鏡、玻璃鏡片不許送入。
8.收容人有特殊需求之物品(如醫療復建器材、拐杖等),須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由接見窗口送入或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程序如下:
(1)收容人提出書面報告申請,載明所需物品之品名、數量及用途。
(2)場舍單位主管,確實審核並簽註具體意見。
(3)報告經核准後,發給申請收容人「包裹明細單」,填妥後寄回家屬,再由家屬依明細內容郵寄或於接見時由接見室送入。惟不論郵寄或接見送入,都需將明細單黏貼於包裹封面。
(4)收容人家屬如於接見時送入,接見室於登錄後,送交戒護科內勤再轉送收受收容人所屬教區。
(5)教區科員至收受收容人場舍或通知收受收容至教區,當場拆封檢查後,發予收容人捺印簽收,寄入物品如與明細表所載品項不符時,由收受收容人書寫報告,自付郵資退回其家屬或繳交保管;寄入物品如涉及違禁(法)物品時,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9.寄入金錢者應出示貼照片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卡、駕照等),寄入金錢如為收容人所拒絕收受者,應退回之。
寄送必需品注意事項:
若家屬無法親送,可由收容人事先提出書面報告,經核准後,以郵寄包裹方式寄入。
(三)金錢:依規定收容人購買飲食、生活日用等之一般消費額度,每日僅限新臺幣300元,故請儘量不要寄送太多金錢,除非因自費醫療或繳交「勒戒費用」,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但收容人之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者,得限制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以免造成收容人養成奢侈浪費習慣。
送入方式:
1.接見時於接見窗口寄入。
2.以匯票郵寄。
3.以現金袋郵寄(此種方式不建議採用,因萬一有寄入偽鈔將對收容人形成困擾)。
(四)健保卡:
於辦理接見登記時辦理寄物登記;亦可以郵寄方式寄入。
(五)醫療藥品:
為避免寄入藥品來源係違反醫師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相關規定所取得,且二代健保實施後,收容人於矯正機關內之門診用藥將直接由特約醫院提供(應使用健保卡就診);故除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收容人得於3個月內申請寄入外,餘入監前取得之處方藥(於入監逾2週後即不得申請寄入),家屬應備妥身分證明文件向總務科收發室辦理登錄並填妥相關用藥事項及保證書後,由衛生科專業人員審查合格始核發予收容人使用。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收容人得填具申請表,經本所審核後,由收容人將申請表寄回予家屬,再由家屬將該許可之申請表黏貼於包裹外盒後寄入。
基隆及台中看守所在寄信、寄物、會客菜方面,對於羈押的被告,規定相較嚴格。例如:寄信出來都要經過主管同意;且台中看守所對於禁止收受物件的人,是連寄會客菜都不行;基隆看守所對於禁止收受物件的人,只要寄任何物品都要經過檢察官同意。
具聲請狀至地檢署,會由檢察官批同意或不同意,同意後會發通知函給事務所和看守所,流程大約兩週(會依照急迫性有所變動);檢察官同意後,會由事務所的律師在律見時,將通知函和相關文件帶進看守所,再將通知函出示給看守所的人員看即可,若他們未收到通知函的話,也會致電到地檢署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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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到羈押禁見依照法律的規定,只有受到委任的律師,才可以向看守所申請律師接見(俗稱律見),而律師去接見遭收押的當事人,可在第一時間掌握案情,協助當事人判斷現況,並給予法律上的意見;在刑事案件中,第一次的陳述事關重大,一句無心的回答或一句模稜兩可的筆錄,都將可能產生無法挽回的局面。
而無法與外界聯繫,容易使人產生焦慮的心情,更何況是收押禁見的當事人,通信聯絡的自由幾乎完全被剝奪,其焦慮程度可想而知,因此在律見時,謙聖會透過與當事人當面會談的過程中,協助穩定當事人的情緒,使當事人不會陷入孤立無援的狀態,且除了安撫穩定被告的情緒,也可協助了解被告知需求。
*例如:許多當事人會希望律師幫忙聯繫家屬報平安,或協助轉達在看守所內所需要的日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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