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經過
體育老師線上教學之任教期間,以Messenger通訊軟體對二名未成年學生傳送內容包含「我們同一時間一起洗澡,錯位時空中共浴」、「睡覺想到我,想到我就可以做床上運動啊」、「會餓那麼快嗎?」、「因為我好吃嗎?」、「是全班最可愛的、要約一起吃飯、要收未成年人為乾女兒」等訊息,經縣市政府依兒少權益保障法第49條第15項裁罰6萬元。
法院怎麼說
教師所傳送的對象為其教導的國中學生,正處於少年過渡到成年之青春期,體格、性徵、內分泌及心理等各方面於此時期會發生巨大變化,不僅身體各組織器官由稚嫩走向成熟,知識學習及社會適應也由能力不足趨向鞏固健全,對事物認知的信念及世界觀逐步形成。作為學校指導教師,對於此一身心發展高度不平衡時期的學生,乃具有直接關鍵影響之重要角色地位,自須以協助其等養成健全人格及積極的生活態度,建立正確價值觀,並培養面對問題與解決問題之能力為自我要求。
基於這樣的理解,訊息所顯示的文字,均屬具有性意涵之雙關用語,即使一般成年人間開此玩笑,也需對象、場合、氣氛均屬適當,始不致引起相對一方之不舒服感受,遑論原告是對所教導之未成年國中學生為之,而且是在線上教學時以私訊傳送,其屬有悖於師表倫理之不正當行為,至為明確。
教師雖然辯稱只是詼諧對話,沒有惡意,學生也沒有當場反應不舒服。但依兒少保障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任何人對於兒少只要有「不正當之行為」,其違規即屬成立,與兒少現實上如何反應無關。
意思即是對兒少如有不正當行為,即使兒少表現出喜歡、接受的反應,行為人也該當受罰,才能貫徹兒少保障法第1條所揭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保障其權益,增進其福利」之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