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部分被稱為「恐龍法官」的判決,因其與社會常識和民眾期待相悖,引發廣泛爭議。這些判決書中,法官常以「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而為法律之適用」作為裁決依據,卻未充分說明其判斷過程和理由,讓人質疑其合理性和透明度。
自由心證的濫用與模糊性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2條,法官可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但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然而,部分法官在判決中未詳細闡述其心證形成的依據,僅以自由心證為由,未對證據進行充分調查或說明,導致判決結果與一般社會認知差距過大。
缺乏說理的判決書
有些判決書缺乏詳細的論述,未能充分解釋法官如何從證據中得出結論,僅以簡短的陳述或引用法律條文作為判決理由,讓當事人和社會大眾難以理解判決的合理性。
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
這類缺乏透明度和說理的判決,讓民眾感到疑惑和不滿,質疑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官的專業能力,進而影響整體司法體系的公信力。
在台灣,針對被稱為「恐龍法官」的不當判決,部分辯護者提出以下論點:
然而,這些論點也引發了對司法體系透明度和公信力的討論,強調在維護司法獨立的同時,應加強與民眾的溝通,提升判決的說理性,以增進社會對司法的信任。
在台灣,針對被稱為「恐龍法官」的不當判決,部分辯護者主要來自法律專業領域,包括法官、律師、學者等。他們的背景和觀點如下:
然而,這些辯護者的觀點也引發了對司法體系透明度和公信力的討論。有觀點認為,僅依賴法律專業人士的視角,可能忽略社會大眾的正當法律感情,導致司法與民意脫節。因此,為提升司法公信力,建議在維護司法獨立的同時,加強與民眾的溝通,提升判決的說理性,並考慮引入如國民法官制度等機制,讓民眾直接參與審判過程,增進社會對司法的信任。
針對「恐龍法官」的辯護者所提出的論點,從多數人的觀感來看,往往顯得缺乏說服力,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幾點:
辯護者過於強調法官的專業性與獨立性,卻未能回應大眾關於公平正義的具體質疑。例如,當一個案件的結果明顯與常識或普遍正義相悖時,僅以「司法獨立」為由,無法讓民眾信服,反而讓人感到司法封閉,與民意脫節。
辯護者往往以「法官是依據法律與證據判決」進行概括式說明,卻未針對特定案件中民眾關切的關鍵問題進行充分解釋,尤其是對判決是否符合邏輯與證據鏈的細緻分析常常避而不談。這使得辯護顯得空洞。
司法辯護者多數將問題歸咎於個案誤解,而非整體制度的缺陷。例如,法官選任制度中對實務經驗的輕視、調查能力的缺乏,或是自由心證運用過度寬泛的問題,這些根本性的挑戰並未被正視或解決。
有些辯護者對民眾的批評持輕視態度,將其簡化為「不了解法律」或「感情用事」。這種態度不僅無法平息質疑,反而加劇了大眾對司法體系的反感,進一步削弱司法的公信力。
辯護方觀點:法官判決遵循法律及證據,不應以民眾的「常識」作為判斷標準。
辯駁:
辯護方觀點:大眾的批評往往感情用事,缺乏法律專業背景,因此不具有參考價值。
辯駁:
將批評簡單歸類為「民眾不懂法律」或「情緒化」,不僅無助於解決司法不公問題,反而進一步隔絕了司法與社會的互動。司法體系應從這些批評中尋求改革的契機,尤其是:
當司法回應民眾的常識與情感時,才能建立真正穩固的公信力與信任基石。
解決恐龍判決借鏡他國:
例如在德國,自由心證並非毫無規範,法官的事實認定必須符合嚴格的證據法則,並在判決中說明邏輯過程,否則可被撤銷。此外,許多國家逐步推動「證據裁判主義」,要求法官的判斷結果嚴格依賴於證據的調查與呈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