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老闆、雇主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義務者,對性騷擾受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包含金錢、身心健康、生命、自由、名譽等損失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在風風雨雨的麥當勞與壽司郎員工於職場內受性騷擾申訴無效新聞中,有件事情很重要,但它完全被淹沒了。在罵麥當勞、壽司郎的同時,注意力也請放在性騷擾受害者的權益上,而不只是罵一罵,但卻對當事人或受害者家屬沒有實質的幫助。

我要說的是主管機關裁罰麥當勞、壽司郎是必須的,這是基本的社會正義,但卻無助於填補受害者與受害者家屬的損失。因為有個很重要的資訊被漏掉了,而且這件事怎麼都沒有人提,到底是什麼心態:

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規定: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意思是雇主也必須要對受雇者負起損害賠償責任,無論受害人所受之損害是金錢方面或者非金錢方面(包含自由、身體、生命、心理健康、名譽)

再者,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8 條規定:

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之義務,受有損害者,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換言之,只要性騷擾當事人有申訴(形式不拘,不限使用口頭、電郵、line等方式告知,但我個人建議最好留下文字形式的申訴與反映紀錄),性騷擾還繼續(即雇主沒有盡到立即有效之糾正)、沒有將受害人與加害人隔開(比方有主管與下屬關係者)致受害人心生恐懼或遭到報復(即雇主沒有做到補救措施致受害人繼續受到壓迫)、沒有提供受害人心理諮詢(比如受害人接受心理諮商雇主要支付相關費用)(即雇主沒有做到補救措施致受害人後續產生心理疾病、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狀況),可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向雇主求償

強烈建議同時也要找體制外的議員、立委辦公室、公益團體來協助你,請不要獨自一人承擔。你會需要其他人來幫你一起克服種種困難。

我需要大家讓所有的性騷擾被害者企業老闆都知道以上資訊,必須要把惡狼與性騷擾加害者從職場敢趕出去!如果只是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糾紛,企業與雇主就沒有動機要去攙和,而受僱者、加害人、雇主這三者間,最弱勢的是受僱性騷擾被害人,大家也千萬不要忽略這其中最強勢、最有資源的就是企業與雇主,該是讓最有權勢的人去做正確的事的時候了。


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2項規定: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
雇主應負賠償責任。

法條出處-全國法規資料庫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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