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念西方政治思想史,一定會讀到洛克的政治理論。一般來說,都會提到他的《政府二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 1690)。他的經驗主義(一切知識由經驗而來)及契約論對後人影響深刻。
洛克很強調人人平等、契約原則,人因為要保障個人財產,就組織出國家來。他主張文明政府必然是個受限的政府,因為政府由人民同意、委託而生,所以立法權應該要高於行政權。
他區分國家和政府兩者,如果政府背離民意,人民有權解除其權力。
此外,洛克的政治理念中,神(上帝)的角色是最最最終的裁決者。
洛克從權利入手。他認為情急之下的犯罪可被寬恕,精心策劃的侵略是放棄了理性。戰爭(經言語或行動宣告,侵略他人以奪取對其生命財產的控制)不可能合理。
暴力階段結束後,雙方可作法律上的公正裁決。一旦沒有裁決機構,則會繼續戰爭。
特別的是,他主張當侵略者發動武力侵略時,就失去了自己的生命權。因此防守方獲得對俘獲士兵的處置權。
不過他並非完全否決侵略方的權利。侵略者的財產權同樣神聖,因此防守方不能剝奪其財產權。另外,征服者有權索取不超過防守方財產的賠償,防守方也不應索取超過攻擊方財產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