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BTi 推出了淨零標準的修訂草案,相關的背景資訊可參考前文。今天先看一下 Isometric 的評論,針對新標準可能對碳移除產業的影響。
詳細的標準草案文件我之後再將其整理分享。這項修訂雖然仍存在許多不確定性,但預計將推動短期內 carbon dioxide removal( CDR )碳權的市場需求。如果草案獲得通過, SBTi 會員——其中多數過去從未購買過 CDR ——將必須在 2030 年前註銷相當於其 Scope 1 排放量約 0.5% 的移除型碳權。
這次更新備受關注,市場普遍預期 SBTi 會明確要求成員企業在減碳進程中,設立強制性的階段性目標,定期購買碳移除。
根據先前版本的《 Net-Zero Standard 》, SBTi 成員原本就必須在 2050 年前透過碳移除來抵消所有殘餘排放。但這項規定理論上允許企業拖延至 2049 年才開始行動。因此,這次修訂的核心目的,是強調 SBTi 期望企業能夠更早採取行動,逐步增加碳移除的採購規模。
這項修訂草案確實回應了市場預期。如果最終通過, SBTi 成員將首次被要求設定購買 carbon dioxide removal( CDR )的中期目標。
根據新規,企業必須從 2030 年起,以其預估的範疇一殘餘排放量 5% 作為基準開始購買 CDR。若以企業當前排放量的 10% 作為參考,這相當於 2030 年前須抵消約 0.5% 的當前 Scope 1 排放。
這一比例將逐步提高:2035 年提升至 16%、2040 年達到 35%、2045 年增至 60%,並在 2050 年實現 100% ,完全抵消所有殘餘排放。
根據粗略估算, 2030 年 SBTi 成員對 CDR 的需求總量約為 200 萬公噸。這雖然無法徹底改變市場,但也不是小數目,約等於市場再多出一到兩個 Frontier 級別的買方。
若要確保這些 CDR 訂單能夠按時交付,企業需在未來 24 個月內完成大部分合約簽訂。對於 CDR 產業來說,這是一個值得關注的發展,特別是考慮到政府強制購買 CDR(例如歐盟 Emission Trading Scheme)可能還需要約 5 年時間才會正式上路。
這項變革能否發揮預期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選項 1」是否獲得通過。然而,本次修訂還提出了另外兩種選擇,若最終採納「選項 2」或「選項 3」,企業將無須強制執行 CDR 的中期目標。
目前, SBTi 對這三個選項並未明確表態支持哪一方,但這次更新的標準是基於「選項 1」將獲選的假設下撰寫的。若最終選擇「選項 2」或「選項 3」,仍可能有部分企業——特別是那些承諾在 2050 年前達成淨零的公司——提早購買 CDR,但整體市場影響將遠不及「選項 1」。
此外,將碳抵換範圍侷限於範疇一殘餘排放,可能會大幅削弱政策影響力。對多數 SBTi 企業來說,最大的排放來源其實來自範疇三(供應鏈排放)。
SBTi 之所以不將範疇三納入計算,主要基於以下兩點考量:
本次更新中,有些內容可能讓人感到不太直觀。
首先,關於企業購買 CDR 額度時的「耐久性要求」, SBTi 提出了兩種可能的方案。這是碳市場上的關鍵議題,各方對此標準的看法不一。例如, EU 規定 CDR 至少需維持 200 年, Frontier 設下更嚴格的 1,000 年標準,而 Integrity Council for the Voluntary Carbon Market (ICVCM) 則採取較寬鬆的 40 年門檻。
然而, SBTi 採用了更複雜的計算公式,其中包含 IPCC 氣候情境預測中關於長效與短效碳移除比例的模型變數。這種方法雖然能提供細緻的計算結果,但犧牲了簡單易懂的標準,也依賴於高度不確定的前提假設。最終,企業需在兩種策略間抉擇:
另外,針對範疇一限制, SBTi 這次提出了一項新的條款,使政策更具靈活性。根據最新標準,企業在達成淨零目標時,「應確保範疇三排放已被中和,方式可以是由供應鏈中的責任方執行,或是企業提供資源協助供應商達成碳中和」。
換句話說,企業本身或許不需直接購買範疇三的 CDR,但它們可能必須要求供應商購買。如果這樣的解釋成立,那麼理論上,企業應該對供應鏈夥伴設定與自身類似的中期移除目標——但這點與目前標準僅要求範疇一設定階段性目標的做法似乎有所矛盾。
接下來幾週,隨著越來越多機構深入研究這些變更並表達意見,許多細節應該會更加明朗。如果你關心這些議題,請務必參與公開諮詢,讓你的聲音被聽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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