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 O’Brien 到 Hill v. Colorado 的啟示,兼論臺灣可能的路徑
一、為什麼「動機」值得被拿到顯微鏡下?
程源中老師提醒我們:在言論自由法學裡,傳統上只要「行為被認定是言論、又落入憲法保障範圍」,接下來的焦點就轉向國家能不能提出足夠強大的論證(argument)與理據(justification)、且與目的貼合的正當理由來限縮它。這套「Coverage → Protection → Scrutiny」的框架早已耳熟能詳。但老師進一步指出,真正左右審查強度、乃至勝負生死的,是政府管制背後的「動機」(motive)。
換言之,同一條管制如果只是「剛好」碰觸到言論,往往只受中度審查;若被認定「針對言論內容」而來,就會直上嚴格審查。動機的歸類,遂成為一條暗暗決定審查強度的隱形分水嶺。
二、Coverage vs. Protection:先釐清「它根本是不是言論」
- Coverage(是否進入言論自由範圍)
價格壟斷協議根本不是言論,因此直接被排除。 燒國旗、街頭靜坐或露營抗議,則屬「表意行為」,先天上進入 Coverage。 - Protection(要給多強保護)
即便進入 Coverage,政府仍可用強度不一的審查檢驗其限制。
這兩階段思考,讓我們在「本來就沒被保障」與「被保障但得讓位」之間保持清晰。
三、內容中立性(Content Neutrality)與動機矩陣
Content‑Based:
- 定義:管制針對表達內容、觀點而來
- 與動機測試的連結:幾乎自動觸發嚴格審查
Content‑Neutral:
- 定義:管制與內容無涉,只調整時地方式
- 與動機測試的連結:多半落入中度審查
程老師整理的四種「動機」工具書——Primary、But‑for、Sole、Any motive——正好回答「何時算 content‑based」的歸類爭議:
- Primary motive:只要不當動機是主要理由,就算內容管制。
- But‑for motive:抽掉不當動機,管制就不會發生;兩者間是「必要條件」關係。
- Sole motive:唯一動機是意識形態。
- Any motive:只要動機組合裡有一絲不當成分,就算內容管制。
老師認為「But‑for」最能在防止濫權與避免濫訴之間取得平衡。
四、四大判例的動機攻防
- United States v. O’Brien (1968)
焚燒徵兵證具表意性,但法院認為政府主要目的是行政管理,因為當時需要透過徵兵證來進行動員管理,屬內容中立;中度審查,政府勝訴。 - Mt. Healthy v. Doyle (1977)
老師被解雇是否因上電台批評學校?法院採 But‑for 測試,認定其他正當理由已足夠(該名老師有其他身為師者做不好的的地方),故非違法報復。 - Turner Broadcasting v. FCC (1994)
「必載」規則被多數意見定位為經濟平衡,屬內容中立。但 O’Connor 大法官不同意,主張 Any motive 理論:只要混入不當動機即應嚴審。 - Hill v. Colorado (2000)
墮胎診所的 8 呎緩衝區主要目的被認為是「保護醫療進出」;But‑for 測試下目的合憲。此先例至 2025 年 2 月仍被最高法院維持。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 2 月美國最高法院再次拒絕受理類似緩衝區挑戰,維持 Hill 先例,也顯示「只要動機被視為公共安全而非思想歧視」,法院仍傾向放行(詳見下方連結)
- US Supreme Court rebuffs free speech challenge to abortion clinic buffer zones(2025年2月25日)
- Supreme Court turns back challenges to laws keeping abortion opponents away from clinics, patients(2025年2月24日)
五、為何 But‑for 測試在實務上佔上風?
程老師有提到,美國學界最忌諱的是「政府因討厭某種訊息而管制」。若採 Any motive,幾乎任何官員的片語隻字都能被解讀成不當動機,嚴格審查將泛濫;若採 Sole motive,又過於寬放。
But‑for motive恰好在「防濫訴」與「防濫權」間抓到平衡:
- 抑制政治報復:只要證明報復是不可或缺條件,被告政府就敗。
- 維持行政彈性:若有獨立充分理由,法官不必揣測決策者腦內萬千雜念。
這種「實用主義」色彩,正如 O’Brien 所揭示:即便當局厭惡反戰聲浪,徵兵證在行政管理上確有不可取代功能,因而仍屬合憲。
六、個人觀點:動機審查的潛在風險與臺灣借鏡
- 「心證」依賴高,證據門檻卻混亂
動機判定往往仰賴片段公文、會議紀錄、首長發言,容易淪為「口腔體操」。臺灣近年亦有因政治人物一句口號就被告「違憲差別待遇」的案例,提醒我們證據標準應更細緻。 - 審查強度階層化,卻沒有明確的「轉轍器」(火車換鐵軌的那個)
美國以動機作為轉轍器,我國大法官釋字多以「目的是否正當、手段是否必要」一體審查,較少明說動機測試。若能把程老師整理的矩陣內化,或可讓「目的-手段」分析更前置、更可預測。 - 法安定性 vs. 轉型彈性
程老師借用刑法「二階理論」提醒:愈想在規範面前保持彈性,就愈需要在描述面上累積「不偏離法律實踐的好理由」。動機審查替法官開了一扇窗,也拉高了論證責任。
七、結論:當我們談言論自由時,我們究竟在怕什麼?
- 害怕政府藉厭惡特定思想而噤聲;
- 也害怕司法揣測動機過度,拖垮公共功能。
But‑for 動機測試也許不是完美答案,但在「防濫訴 × 防濫權 × 維系法安定」的三角縫隙中,它展現了難得的可操作性。
對臺灣而言,下一步不是照搬美國,而是:
- 在憲法訴訟法落實後,借用動機矩陣讓審查分層更清晰;
- 結合我國司法院「比例原則三階審查」經驗,補強動機證據的蒐集與評價;
- 最重要的——在公共討論中,持續追問「政府真正在怕的是什麼?我們要不要怕同一件事?」
正如 O’Connor 大法官的不滿,也如老師的提醒:拆解動機,才能拆解權力的遮羞布;但拆解完,我們仍得構築一套能被反覆檢驗、又不至癱瘓公共治理的新框架。這,大概才是言論自由真正的未竟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