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不是也曾聽同事或主管說過這句話:「我們乾脆給他資遣費,叫他走就好了。」
聽起來很俐落,但實際上,這樣的做法可能讓公司吃上官司、賠更多錢,甚至名聲受損。

資遣≠隨你高興的「開除」
資遣是什麼?其實它是一種「非因個人過失」的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員工沒做錯事,只是公司因營運或制度調整而不得不請他走人。
《勞基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法條說明了六大合法資遣理由(這邊簡略說明):
- 公司縮編、裁撤或轉型
- 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
- 員工不能勝任(須提供證明)
- 員工生病不能繼續工作(須醫師證明)
- 員工違法或違紀
- 天災或不可抗力導致業務終止
如果沒有符合上面其中之一,資遣就是違法解僱!
資遣費,不是「解雇權」的門票
資遣費是公司依法該給的補償,不是一筆買斷人情的費用。
你不能說:「我覺得你太吵/太老/太油/太常請假……所以我給你資遣費,你走吧!」
這樣不只違法,還可能被申訴違反《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法》、《年齡歧視條款》等等,層層加乘,後果超乎想像。
以為錢給了就沒事,結果……
某科技公司(化名:新創B公司)因為內部重整,打算讓一位資深員工小周離職。主管覺得:「他快50歲了,執行力有點慢,我們找個年輕的更快。」
於是人資照主管指示請小周喝咖啡,談好一筆「優退資遣費」請他簽離職協議。
但小周後來去勞工局申訴:「我沒做錯事,是他們說我年紀大了才叫我走。」結果,公司不只被罰錢,還要補發工資差額、誠信扣分、甚至負面新聞上報媒體。
**故事教訓:**你以為給一筆錢就能安靜收場?
不,是「錢給了,事更大條」!
HR或主管要注意什麼?
資遣不是「錢的問題」,而是「合法與否的問題」:
- 確認是否符合《勞基法》第11條的資遣條件
- 準備文件證明「不是單方面不爽」而是有營運需求或人員不適任
- 確實計算並給付資遣費
- 提前30日通知或代通知工資
- 若有勞工申訴,保持透明並尊重程序
與其事後補救,不如事前審慎。老闆們、HR們,讓我們一起多讀點法條,少走一點冤枉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