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了算?臺灣行政法人制度與臂距原則之矛盾Vol.5|是延伸手臂還是法人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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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中介之於文化菱形》新書分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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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1樓(新北市板橋區貴興路1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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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40年代,「臂距原則」(Arm’s Length Principle, ALP)誕生的初衷,是為了保障文化藝術的表達自由,避免其淪為政府或政權的宣傳工具。1946年,由經濟學家約翰・梅納德・凱因斯(John Maynard Keynes, 1883–1946)擔任主席的英國國家藝術委員會(Arts Council of Great Britain)正式成立,標誌著臂距原則的制度化起點。該原則強調:政府雖有責任資助文化藝術機構,但不應干預其專業運作或行政管理,應保持適當距離,確保藝術內容與內在規律的自主性。

這套思想也成為日後文化治理的理論基礎。在與日本學者太下義之教授討論關於文化藝術政策的研究中,凱因斯的理論遺產可濃縮為兩個核心概念:其一為對「卓越」(excellence)的追求,其二即「臂距原則」。凱因斯認為,國家對藝術卓越性的支持,不只是對創作的獎勵,而是對藝術在孕育公共文明生活上所具有內在力量的信任。凱因斯進一步主張,國家的角色應超越傳統管理與資源分配,發展一種介於國家與市場之間的新型文化經濟模式,使個體在公共利益框架下,維持自由、主動性與個別性。這也關聯到「平等的滿足」概念——即所有人應享有平等機會接觸藝術與文化,文化利益不應成為少數特權階層的專利,而應是全民共享的公共資源。

在這樣的理念推動下,日本自2001年起推行「獨立行政法人制度」,將部分原由中央省廳主導的任務,例如,國立博物館、國立美術館、研究機構與醫療單位,交由法人機構管理,目的是簡政放權、強化績效與責任。2018年,日本更進一步推動法人治理改革,強調董事會的外部性與專業性,明確排除現職政府公務員在法人董事會中,真正落實法人治理的獨立性與透明性。

臺灣也參考這樣的國際經驗。2011年4月8日,《行政法人法》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4月27日由總統公布。根據第63條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決定。雖然法案早已完成立法程序,卻直到2018年3月1日才正式施行,延宕近七年。此法立意在於導入法人化制度,提升行政效率與專業性,同時促進公共治理現代化。其核心精神,即為「臂距原則」:政府提供資源,但不干涉日常決策與執行,轉型為設定政策目標與成果評估的角色。

然而,制度落實到現在,學界與實務界卻逐漸意識到:臺灣的行政法人在表面上看似獨立,實際上卻未能真正落實臂距原則。行政法人反而成為政府體系中的「延伸手臂」,缺乏治理自主與正當性。以2019年成立的文化內容策進院(文策院)為例,其董事會改選爭議與政務官兼任董事長的安排,正顯示法人治理遭政府高度控制,進一步削弱其制度正當性與獨立運作空間。

雖然《行政法人法》第15條明文規定,政府代表不得超過董事會成員的三分之一,第17條也賦予董事會聘任執行長的權力,表面上看似保障治理結構的多元與法人自主。但實際上,董事名單多由主管機關主導推薦,其中不乏退休官員或政界人士;而執行長即使由董事會提名,仍需經主管機關「核定」,政府實質掌握法人高層任命權,治理自主性大打折扣。

財務方面,臺灣行政法人亦高度依賴政府預算,其經費須納入政府總預算並經立法院審議,執行過程也受《預算法》、《政府採購法》等法規所限,缺乏足夠彈性與獨立籌資空間,導致法人對政府的依附性日益加深。

這種結構性的矛盾令人深思:臺灣的行政法人制度,是否真的肩負著鬆動官僚體制、強化專業治理的任務?還是僅是政府為便於控管與執行政策而打造的制度外殼?若未能真正實踐臂距原則,所謂「法人自主」恐怕終將淪為治理迷思中的一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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