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諸侯行而死於館,則其復如於其國。如於道,則升其乘車之左轂,以其綏復。其輤有裧,緇布裳帷素錦以為屋而行。至於廟門,不毀墻遂入適所殯,唯輤為說於廟門外。
2. 注釋
1. 諸侯行而死於館:諸侯出行途中若在驛館去世。
2. 復如於其國:靈柩返國,禮如回國之儀。
3. 如於道:若死於道路中。
4. 升其乘車之左轂:將靈柩放於所乘車的左邊車轂位置。
5. 以其綏復:用原本車上的轡繩引導其回返。
6. 輤有裧:靈車裝有遮蓋之物。
7. 緇布裳帷素錦以為屋而行:以黑布為裳、白錦為帳,搭建如屋的靈車而行。
8. 不毀墻遂入:不需拆除廟牆,直接從門進入。
9. 適所殯:安放靈柩於臨時安置處。
10. 唯輤為說於廟門外:唯靈車卸載(或說明)於廟門之外。
3. 白話文
如果諸侯出行途中死於驛館,靈柩歸國時就按回國之禮儀辦理;若死於途中,則將靈柩放置在所乘車的左側車轂上,用原車的韁繩引導返程。靈車設有遮蓋,外搭黑布作裳、白錦作帷,如屋般前行。到了宗廟門前,不需拆墻而直接入內安置靈柩,只在廟門外停下靈車進行卸載。
4. 總結
這段描述諸侯出行途中去世後,其靈柩歸返與入廟的規格與禮制。即使死於途中,也要依禮周全、儀容肅整。
啟示
對亡者的禮敬不因地點而減,體現慎終追遠的精神
儀節周備,強調尊嚴與秩序的重要
古代喪禮制度嚴密,展現社會階層與宗法文化
二、
1. 原文
大夫、士死於道,則升其乘車之左轂,以其綏復。如於館死,則其復如於家。大夫以布為輤而行,至於家而說輤,載以輲車,入自門至於阼階下而說車,舉自阼階,升適所殯。士輤,葦席以為屋,蒲席以為裳帷。
2. 注釋
1. 大夫、士:古代官階,大夫次於卿,士又次於大夫。
2. 死於道:死在途中。
3. 升其乘車之左轂:將遺體抬上其原乘坐車的左邊車軸位置(古代左為尊)。
4. 以其綏復:用他的車乘上的扶手來覆蓋(屍體),象徵完整與尊重。
5. 館:旅館,古代接待外來賓客的住宿處。
6. 輤:載運遺體回家的臨時車。
7. 說輤:卸下輤車。
8. 輲車:家用喪車,正式運棺木入家門的車。
9. 阼階:東階,正室之主階,賓主分尊卑之地。
10. 適所殯:抬到停靈的地方。
11. 裳帷:覆蓋棺槨的布帷。
3. 白話文
大夫或士人在路上去世,會將遺體抬上他原來乘坐的車子左邊,並用車上的扶手覆蓋屍體;若死於旅館中,則回家的程序就像從家中出發一樣。大夫用布做的輤車運行至家門時,就卸下輤車,改用正式的輲車,把棺木從家門送到東階下卸車,然後抬上階,安置在殯所。士人的輤車則較簡陋,用葦蓆搭成車篷,以蒲席作為四周的帷幔。
4. 總結
本段描述古代大夫與士人死於外地時的喪禮運送流程,展現出禮制在階級上的分別與尊重死者的莊重儀式。
啟示
重視儀節體現對死者的尊敬
等級有別但皆講究周全
禮制不僅反映生者,也延伸至死者的尊嚴
三、
1. 原文
凡訃於其君,曰:「君之臣某死」;父母、妻、長子,曰:「君之臣某之某死」。君訃於他國之君,曰:「寡君不祿,敢告於執事。」;夫人,曰:「寡小君不祿。」;大子之喪,曰:「寡君之適子某死。」
2. 注釋
1. 訃:報喪。
2. 君之臣某死:對君王報喪時的說法,稱死者為「臣某」。
3. 君之臣某之某死:報喪時若是死者之親屬(如父母、妻子、長子),加以說明。
4. 寡君不祿:寡君死了,「不祿」是謙辭,表示未得天祿而死。
5. 敢告於執事:向對方君主報喪時的敬語。
6. 寡小君:對本國夫人的謙稱。
7. 適子:嫡長子,也就是大子。
3. 白話文
凡向自己君主報喪時,說:「君的臣子某人去世了」;若是報父母、妻子、長子之喪,則說:「君的臣子某的父/妻/子去世了」。
君主向其他國君報喪時說:「我們的君主去世了,特此稟告大人」;若是君主的夫人去世,則說:「我們的君主夫人去世了」;若是大子去世,則說:「我們君主的嫡長子某人去世了」。
4. 總結
這段講述古代報喪用語的禮節與規範,根據死者身份與報喪對象的不同,使用不同敬語與稱謂,以示尊重與分際。
啟示
報喪亦重禮儀,體現階級與尊卑秩序
君臣、親屬皆有對應語句,顯示制度細緻周嚴
四、
1. 原文
大夫訃於同國:適者,曰:「某不祿」;訃於士,亦曰:「某不祿」;訃於他國之君,曰:「君之外臣寡大夫某死」,訃於適者,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使某實。」訃於士,亦曰:「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使某實。」士訃於同國大夫,曰:「某死」,訃於士,亦曰:「某死」;訃於他國之君,曰:「君之外臣某死」,訃於大夫,曰:「吾子之外私某死」,訃於士,亦曰:「吾子之外私某死」。
2. 注釋
1. 訃:報喪,通知人死亡消息。
2. 大夫訃於同國:大夫向同一國的官員報喪。
3. 適者:指嫡長子或正統繼承人。
4. 不祿:古人對死亡的婉辭,意為不再享有俸祿,即去世。
5. 君之外臣:對外國君主自稱其臣屬。
6. 寡大夫:自稱謙辭,指自己的身份為卑。
7. 吾子:古人對地位較高者的敬稱,等同於「您」。
8. 外私:非本國或非直屬之私交者。
9. 使某實:讓某人實告,即由某人正式轉達此訃告。
10. 某死:直陳死亡,不用婉辭,表示等級較低或平輩間。
3. 白話文
大夫向同國的嫡長子報喪時,說:「某人去世了」;向士報喪,也說:「某人去世了」。
向他國的國君報喪時,說:「您的外臣,我國的大夫某人去世了。」
向嫡長子報喪時,說:「您國的外私,我國的大夫某人去世了,由某人奉命報告。」
向士報喪時,也這樣說。
士向同國的大夫報喪,說:「某人死了」;向士報喪,也說:「某人死了」。
向他國君主報喪,說:「您的外臣某人去世了」。
向大夫報喪,說:「您國的外私某人去世了」。
向士報喪,也同樣說:「您國的外私某人去世了」。
4. 總結
這段說明不同身份的人在向他人報喪時所使用的稱謂與用語差異,體現出古代社會中階級秩序與禮節的嚴謹規範。
啟示
報喪用語需依身份與對象而變化,反映尊卑有序的社會倫理。
「不祿」「死」等詞選,展現出不同社會層級間的語言差異與敬辭制度。
古人對於禮節細節的講究,提示我們現代溝通亦應因人制宜、敬語得體。
五、
1. 原文
大夫次於公館以終喪,士練而歸。士次於公館,大夫居廬,士居堊室。
2. 注釋
1. 次於公館:停留在國君或官府為喪家設置的館舍中。
2. 終喪:指整個喪期結束,通常為三年喪期。
3. 練而歸:「練」為喪服的一種,表示已由重喪轉為小祥的服制;「歸」指返回本家。
4. 居廬:居住於草廬中,是喪服期間大夫的規格。
5. 堊室:以白土塗牆的簡易屋舍,是士人居喪時的住所。
3. 白話文
大夫在國君或官府設置的館舍中停留,直到整個喪期結束;士人在穿上練服後便返回家中。士人若停靈於公館,大夫則住在草廬中守喪,士人則住在塗白土牆壁的簡陋屋子中守喪。
4. 總結
此段說明不同身份在喪禮期間的居住安排與喪期處理方式。大夫守喪規格較高,終喪才離館,士人則在小祥後即歸,顯示出階級制度下的禮儀差異。
啟示
喪禮制度不僅反映哀思,更體現社會階級秩序。
禮制細節之處見精神文化的重視與嚴謹。
六、
1. 原文
大夫為其父母兄弟之未為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士為其父母兄弟之為大夫者之喪,服如士服。大夫之適子,服大夫之服。大夫之庶子為大夫,則為其父母服大夫服;其位,與未為大夫者齒。
2. 注釋
1. 大夫:周代官階之一,地位高於士。
2. 服:指服喪之制度。
3. 士服:指士階層所穿的喪服,較為簡約。
4. 適子:正妻所生的嫡長子。
5. 庶子:側室所生的兒子。
6. 齒:並列,同等看待。
3. 白話文
大夫為他那還沒有做過大夫的父母或兄弟服喪時,依然穿士的喪服。士為他那做過大夫的父母或兄弟服喪,也還是穿士的喪服。大夫的嫡長子,穿大夫的喪服。大夫的庶子若自己也做了大夫,那麼他為父母服喪時穿大夫的服,但他的地位與那些沒有做過大夫的仍然視為同輩。
4. 總結
本段說明喪服的等級依身份而定,雖然有官位之差,但服制部分不因親人曾任官職而升級;只有在自己已升官者,才會影響所服之制。
啟示
禮制重在「本分」,不逾越自身身份。
即使親屬尊貴,仍需守禮守分。
社會階級嚴謹,不容逾越父母或長輩而自擅升等。
七、
1. 原文
士之子為大夫,則其父母弗能主也,使其子主之。無子,則為之置後。
2. 注釋
1. 士之子:地位為「士」的人之子。
2. 為大夫:指其子已升任為「大夫」之位。
3. 弗能主也:「主」指主喪,此句指父母因地位不及其子,不能主喪。
4. 使其子主之:讓其已為大夫的兒子主喪。
5. 置後:若無子,則需另立嗣子承主喪之責。
3. 白話文
士人之子若升為大夫,則其父母在他去世時不能為他主喪,而應由這位子嗣(大夫)自己主喪。若沒有子嗣,則需為他立後來主喪。
4. 總結
本段指出身份等級會影響喪禮的主事人選,即使是父母,若地位低於死者,也不能主喪;強調禮制中等級與名分的重要性。
啟示
地位影響禮制的主導權
等級制度嚴謹、貴賤有別
父母不必然主喪,視子位而定
八、
1. 原文
大夫卜宅與葬日,有司麻衣、布衰、布帶,因喪屨,緇布冠不蕤。占者皮弁。如筮,則史練冠長衣以筮。占者朝服。
2. 注釋
1. 大夫:貴族中等級次於卿的官員,此處指大夫去世後的喪禮安排。
2. 卜宅與葬日:指選擇安葬地點與下葬日期,需透過卜筮(占卜)決定。
3. 有司:負責辦理喪事的官員或人員。
4. 麻衣、布衰、布帶:喪服等級的服飾,分別為粗麻上衣、粗布喪服和布製腰帶。
5. 因喪屨:「屨」為草鞋,此處指喪服配套的草鞋。
6. 緇布冠不蕤:緇,黑色;蕤,冠上垂飾。此處指穿黑布帽但無垂飾,簡化裝飾以示哀。
7. 占者皮弁:占卜者戴皮製禮帽(皮弁為古代禮帽之一)。
8. 如筮,則史練冠長衣以筮:「筮」為以蓍草占卜;「史」為負責記錄與筮卜的官;「練冠長衣」為其正式服裝。
9. 占者朝服:卜者(如非史)則穿正式朝服進行占卜。
3. 白話文
大夫去世時,在選擇墓地與下葬日期時,負責禮事的人穿著麻布喪服、粗布喪帶,腳穿喪用草鞋,戴黑布帽但無帽飾。進行卜卦者戴皮弁帽;若用筮草占卜,則由史官穿練冠和長衣來筮卜。若由其他人占卜,則需穿著正式朝服。
4. 總結
本段描述大夫喪禮中卜宅與定葬日的儀式安排,從服飾到職責都規範明確,體現出禮儀的尊重與嚴謹。
啟示
喪禮中每個角色有其專屬服飾與儀節
占卜與葬事息息相關,需依正禮而行
身分、服飾與職務密切配合,顯示禮制之周密
九、
1. 原文
大夫之喪,既薦馬。薦馬者,哭踴,出乃包奠而讀書。
2. 注釋
1. 大夫之喪:指大夫去世後的喪禮。
2. 薦馬:將馬牲獻於靈前,表示哀悼之禮。
3. 哭踴:大聲哭泣並跳躍,表達極度哀痛。
4. 包奠:將祭品包裹好,準備奠祭。
5. 讀書:此處指讀祭文或哀辭,表示敬意與懷念。
3. 白話文
大夫去世的喪禮中,完成了獻馬儀式後,獻馬的人要先哭泣並躍動以表哀痛,之後退出,再將祭品包裹好並讀出祭文。
4. 總結
這段描述大夫喪禮中特定的儀式流程,強調「薦馬」「哭踴」「讀書」三者的先後順序,顯示古代喪禮中的層次分明與哀敬之情。
啟示
喪禮不僅是儀式,也是表達哀思與敬重的方式
對已故之人依禮儀盡哀,是古人慎終追遠的具體實踐
十、
1. 原文
大夫之喪,大宗人相,小宗人命龜,卜人作龜。
2. 注釋
1. 大夫之喪:大夫去世後的喪事安排。
2. 大宗人相:由「大宗人」負責主持與協調喪禮全局;「相」作動詞,意為「主理」「統籌」。
3. 小宗人命龜:「小宗人」負責具體執行命令,如指定所用的龜甲供占卜用;「命龜」即命人準備龜甲。
4. 卜人作龜:「卜人」為專職的占卜官,負責將龜甲鑿刻後進行占卜;「作龜」意為製作龜甲以供占用。
3. 白話文
大夫去世時,喪禮由大宗人統籌主持,小宗人則負責指派所用龜甲,卜人依命製作龜甲用於占卜。
4. 總結
此句說明大夫喪禮中涉及占卜時的職責分工,體現出等級分明、程序嚴謹的禮制精神。
啟示
古代喪禮中連占卜程序都有明確分工,反映出對死者的尊重與慎重
社會制度中職官分明,各司其職,是維繫秩序的關鍵
十一、
1. 原文
復,諸侯以褒衣冕服,爵弁服,夫人稅衣揄狄,狄稅素沙。內子以鞠衣,褒衣,素沙。下大夫以襢衣,其餘如士。復西上。
2. 注釋
1. 復:指服喪期滿,復常之禮。
2. 褒衣:寬大長衣,用於禮服。
3. 冕服:天子或諸侯在祭祀或重大典禮時所穿的禮服。
4. 爵弁服:諸侯常服之一,配有爵弁(禮帽)。
5. 夫人稅衣揄狄:夫人復常時穿稅衣和揄狄(古代婦人禮服)。
6. 狄稅素沙:狄衣和稅衣皆為素色沙質布料。
7. 內子:諸侯的妾室。
8. 鞠衣:淺色衣,略低於正妻服制。
9. 襢衣:單衣,較為簡素。
10. 復西上:指復常禮在宗廟中舉行時,方向朝西而上。
3. 白話文
服喪期滿,復常之時,諸侯穿著褒衣與冕服,也可以穿爵弁服;他的正妻夫人穿稅衣與揄狄衣,兩者都是素色細布所製。諸侯的內子則穿鞠衣、褒衣和素沙布衣。下大夫則穿襢衣,其餘禮制比照士人。復常的儀式由西邊進行。
4. 總結
本段記述了復常禮時各階層男女的服飾規制,突顯禮制中等級、性別與身份的嚴格分明,並指出復常儀式的方位安排。
啟示
古代復常之禮象徵社會回歸秩序,並以服飾區別身份。
喪禮與復常同為政治與倫理秩序的延續與展現。
十二、
1. 原文
大夫不揄絞,屬於池下。
2. 注釋
1. 大夫:古代貴族等級中,位階在卿之下、士之上者。
2. 揄絞:揄,指提起衣服;絞,指扭絞衣帶等,此處指為洗屍或喪禮中清洗遺體所進行的舉動。
3. 屬於池下:指此等事由專人負責,大夫身份不親自參與,而交由位階較低者於洗屍池下處理。
3. 白話文
大夫不親自提衣扭絞(處理屍體或參與洗屍),這些事情交由地位較低的人在洗屍池下完成。
4. 總結
此句表明古代禮制對各階層的角色與行為有所區分,大夫不涉喪禮中過於卑下的工作,以維持尊卑秩序和社會等級的體面。
啟示
禮制重視身份分工與尊卑有別
儀式中的行為安排反映了階級制度的嚴格
十三、
1. 原文
大夫附於士,士不附於大夫,附於大夫之昆弟。無昆弟,則從其昭穆。雖王父母在,亦然。
2. 注釋
1. 大夫附於士:在喪禮或宗廟祭祀等排位制度中,大夫(身份較高)可依附士的行列。
2. 士不附於大夫:身份較低的士不能依附在大夫名下。
3. 附於大夫之昆弟:士可附於與大夫同輩、地位相當的兄弟身上。
4. 無昆弟:如果大夫沒有兄弟。
5. 則從其昭穆:則依照宗法制度中的「昭穆」系統排列(昭穆是指祖先牌位的排列制度,昭在右,穆在左,依代隔排列)。
6. 雖王父母在,亦然:即使是祖父母還在世,也照這個規則辦,不因尊長在而改變制度。
3. 白話文
大夫可以附屬在士的行列中,但士不能附屬在大夫名下,只能附在大夫的兄弟之下。若大夫沒有兄弟,就依照昭穆制度排列。即使祖父母健在,也依然這樣處理。
4. 總結
此段反映宗法制度中的排位與附屬原則,強調按制度而非身份隨意變動,體現古代禮法中嚴格的等級與親疏秩序。
啟示
嚴格的宗法秩序維繫社會穩定
尊卑之別不因人情而變,制度至上
親屬間的角色與排列需遵照禮制明確定位
十四、
1. 原文
婦附於其夫之所附之妃,無妃。則亦從其昭穆之妃。妾附於妾祖姑,無妾祖姑則亦從其昭穆之妾。
2. 注釋
1. 婦:指妻。
2. 附於其夫之所附之妃:依附於丈夫所屬家族中,依昭穆次序排列的正室婦女(妃)。
3. 無妃:若夫家中無正室婦女可依附。
4. 昭穆:宗法制度中宗族成員依世代排列的制度,奇數代為昭,偶數代為穆,用來安排宗廟中的神位次序,也引申為宗族中的輩分關係。
5. 妾:非正妻的女子。
6. 祖姑:妾的祖母輩中也屬於妾身分的女性長輩。
7. 從其昭穆之妾:遵循與自己家族輩分相當的妾身長輩來安置。
3. 白話文
妻子依附於丈夫所依附的正室族婦中,若夫家沒有正室婦女,則依照宗族中昭穆次序的其他正室婦女來附屬。妾則依附於她的祖輩中屬於妾身分的女性長輩,若沒有這樣的長輩,也依照昭穆的輩分排列附屬於宗族中其他妾身長輩。
4. 總結
此段說明婦女在宗族中的從屬與排位制度,依照丈夫或自身祖輩的輩分與身份來定位,即便缺乏直屬對應者,也須遵循昭穆制度以確定位置。
啟示
宗法制度中對婦女的身份與位置有嚴格規範
婦女的社會定位受制於其夫或其家族的宗族結構
昭穆制度貫穿於整個宗族秩序,不因性別或身分差異而例外
十五、
1. 原文
男子附於王父則配;女子附於王母,則不配。公子附於公子。
2. 注釋
1. 附於:依附、歸屬於(宗法制度中指從屬關係)
2. 王父:祖父
3. 配:配享,指祭祀時得與主祀者一同受祭
4. 王母:祖母
5. 公子:諸侯之子,在宗法中有特定地位
3. 白話文
男子如果附屬在祖父那一系的宗族,就可以配享祭祀;女子若附屬於祖母那一系,則不得配享祭祀。公子之間則彼此依附於同一宗系。
4. 總結
本段在說明宗法制度中男子與女子的附屬與祭祀權的區別,體現父系社會重視男性在家族宗廟制度中的地位。
啟示
父系宗法制度下,男子才具備宗廟配享資格
女子地位相對較低,僅能附屬而無配享之權
宗法規則明確分別了男女宗屬與祭祀角色
十六、
1. 原文
君薨,大子號稱子,待猶君也。
2. 注釋
1. 君:國君
2. 薨:諸侯或卿大夫去世的尊稱
3. 大子:太子,國君的嫡長子、繼承人
4. 號稱子:「子」是古代對君主或太子的尊稱,此處指以「子」為稱號,表明身份地位
5. 待猶君也:對其禮遇就如同對君王一般
3. 白話文
國君去世後,太子稱為「子」,對他的禮遇與對國君相同。
4. 總結
本句說明君主薨逝後,太子即使尚未正式即位,也享有如同君主的禮遇,體現出對繼承人身份的尊重與制度的延續性。
啟示
宗法與禮制重視繼承制度的穩定
太子身份尊貴,在君薨後立即獲得尊君之禮
表現出政權平穩過渡的重要性
十七、
1. 原文
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唯杖屨不易。
2. 注釋
1. 三年之練冠:指服喪三年之後所戴的「練冠」,為較輕之喪服帽飾。
2. 大功之麻:大功之喪所穿的麻布衣服,喪服等級之一,比三年之喪輕。
3. 易之:替換之意。
4. 杖屨不易:「杖」為扶杖,「屨」為喪鞋,此兩者不更換。
3. 白話文
如果原本是為三年喪期戴練冠的,在後期可以改穿大功喪服所用的麻布衣,但扶杖與喪鞋則不可更換。
4. 總結
三年喪期的服制後期可以稍微簡化衣服,但象徵哀慟的扶杖與喪鞋仍保留,體現喪禮制度中「情禮兼顧」的過渡原則。
啟示
禮制既有嚴格規範,也有因時制宜的彈性安排
外在服飾雖可調整,但內心哀思與態度仍須維持
十八、
1. 原文
有父母之喪,尚功衰,而附兄弟之殤則練冠。附於殤,稱陽童某甫,不名,神也。
2. 注釋
1. 父母之喪:父母去世時的喪禮
2. 尚功衰:「尚」是仍然、尚且;「功衰」是指喪服等級中「功服」和「衰服」兩種,皆為重服,表示仍處在重喪階段
3. 附兄弟之殤:「殤」指未成年早夭之死者,附殤是指與未成年亡者合葬或合祀
4. 練冠:「練」為白布;「練冠」即用白布所製的喪冠,是較輕的喪服等級
5. 陽童:未成年男子的稱謂
6. 某甫:「甫」是古代對男子的美稱或虛詞,用來代替姓名
7. 不名:不直呼其名,表示尊敬或因年幼無名
8. 神:此指作為祭祀對象的亡者之「神主」
3. 白話文
若人在父母喪期中尚穿著「功服」或「衰服」,而附祭或合葬於兄弟中夭亡之人,則改穿較輕的白布喪冠。此種附殤者,在祭祀時稱為「陽童某甫」,不直呼其名,視之為神靈。
4. 總結
此段說明若仍處父母喪期,參與對夭折兄弟的喪禮,可改用較輕的喪服;對於早夭之人,祭祀時不名而稱之為「陽童某甫」,並視為神明加以祭祀。
啟示
古人對喪禮等級有嚴格區分,根據關係與年齡有所不同
對早夭者的處理有特殊儀式,顯示對生命的敬重
即便未成年亡者,也有其神格與祭禮尊重
十九、
1. 原文
凡異居,始聞兄弟之喪,唯以哭對,可也。其始麻,散帶絰。未服麻而奔喪,及主人之未成絰也:疏者,與主人皆成之;親者,終其麻帶絰之日數。
2. 注釋
1. 異居:分居,不住在一起。
2. 哭對:哭泣致哀以表情感。
3. 始麻:開始穿麻喪服之時。
4. 散帶絰:將腰帶與絰(頭巾)鬆散佩戴,表示哀痛尚未定型。
5. 奔喪:從外地趕回參加喪禮。
6. 主人:指治喪的直系親屬,如長子。
7. 成絰:絰定型,指正式佩戴好喪服用的頭巾。
8. 疏者:與死者關係較疏遠的人。
9. 成之:同時完成佩戴喪服。
10. 終其麻帶絰之日數:依照應有的喪服等級佩戴完整喪服天數。
3. 白話文
凡是與死者分居的人,剛聽到兄弟去世的消息,只需哭泣以表達哀傷就可以了。當開始穿麻布喪服時,腰帶與頭巾都可以先鬆散地佩戴。如果還未穿上喪服便趕回奔喪,而此時主人也還沒正式佩戴頭巾,則與死者關係較遠者可與主人一同完成佩戴儀節;而關係較親近者則須依照完整的喪服天數完成哀悼。
4. 總結
喪禮儀節根據親疏關係與實際情況有所調整,奔喪者須視情形與主喪者同步或另行完成喪服期程,顯示古代禮制既有分等,也有體情的彈性。
啟示
禮制注重分寸與親疏,體現人倫秩序
情理之中設有制度空間,使哀悼更具人性化
在親情與禮法間尋求平衡,反映儒家對情感與規範並重的價值觀
二十、
1. 原文
主妾之喪,則自附至於練祥,皆使其子主之。其殯祭,不於正室。
2. 注釋
1. 主妾:為男子所納之妾,區別於正妻。
2. 喪:喪禮、喪事。
3. 自附至於練祥:「附」為附於主喪之人,表示有服喪關係;「練祥」為喪期末尾的祭禮之一,意味著整個喪期。此處表示從開始到結束整個喪期的相關禮儀。
4. 使其子主之:由妾所生的兒子主導這些禮儀。
5. 殯祭:「殯」為暫時安置遺體的禮儀;「祭」為祭祀。
6. 不於正室:不得在正妻所居的正室中舉行。
3. 白話文
對於妾的喪事,從開始附服到練祥之禮,都應由她的兒子主持。殯殮與祭祀的儀式不得在正妻所住的正室中舉行。
4. 總結
此段明示妾之喪禮需由其子承辦,並且不得與正妻的空間混同,體現古代宗法制度下對正妾尊卑的嚴格區分。
啟示
喪禮制度也反映家族地位與倫理秩序
子女在母親身後仍負責表達孝道與禮敬
正妾有別,空間與禮儀亦不可混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