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公平會)作為台灣中央二級獨立機關,肩負維護市場自由與公平競爭的重任,其組織法第四條的修正草案近期在立法院引發熱議。台灣民眾黨團與部分立法委員分別提出修正草案,針對公平會委員的任期限制與提名程序提出改革,試圖強化其獨立性與公正性。本文將深度剖析兩份草案的內容,結合各黨團意見,探討其對台灣民主與市場監管的影響,並評估其潛在爭議與意義。
草案背景與核心訴求
公平會的獨立性與專業性是確保市場公平競爭的基石。現行《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公平會置委員七人,任期四年,得連任,並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然而,現行法規存在兩大問題:一是委員任期屆滿後,若新任委員未能及時任命,原任委員可延任至新任委員就職為止,此「萬年條款」可能導致權力延續,損害任期限制的意義;二是委員連任次數無上限,存在權力過度集中的風險。
為此,兩份修正草案分別提出以下核心訴求:- 台灣民眾黨團提案(議案編號:202110080550000)
- 限制連任次數:參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明定委員連任以一次為限,已連任者不得再任,以防止權力集中與腐敗風險。
- 刪除「萬年條款」:刪除現行第五項,取消原任委員延任至新任委員就職的規定,避免行政院院長透過拖延提名或提名爭議人選,間接延長特定委員任期。
- 補提名時限:若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委員出缺導致人數不足,行政院院長應於三個月內補足提名,確保公平會運作正常。
- 施行日期明確化:新增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避免行政院延遲公告,影響修法效力。
- 翁曉玲、林沛祥等22人提案(議案編號:202110055360000)
- 強化提名時限:要求行政院院長於委員任期屆滿前三個月提名新任委員,若新任委員未能依法任命或委員出缺,應於三個月內補提名,確保公平會運作不因提名延宕而中斷。
- 刪除延任規定:同樣刪除「萬年條款」,避免任期限制形同具文,並引述大法官第六三二號解釋,強調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制衡的法理精神。
各黨團立場與爭議
台灣民眾黨團:強化獨立性與防堵權力集中
民眾黨團提案強調公平會作為獨立機關,應具超然獨立與公正客觀的特性。其主張限制委員連任次數,參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制度設計,旨在避免長期壟斷權力的風險。此外,針對「萬年條款」,民眾黨認為此設計可能被行政院濫用,透過提名爭議人選或拖延提名,間接讓特定委員延任,損害公平會的獨立性與公信力。
然而,民眾黨的提案也引發質疑。部分人士認為,限制連任次數可能導致專業人才流失,影響公平會的穩定性與專業性。此外,立即施行新法的規定可能對現任委員造成衝擊,需進一步評估過渡期的影響。
國民黨團:支持改革但程序爭議
國民黨團在此次修法中未直接提出獨立提案,但部分國民黨籍立委參與翁曉玲等人的連署,顯示其支持強化公平會獨立性的方向。然而,國民黨近期在立法院推動其他法案(如國會改革法案)時,屢被民進黨批評程序不夠透明,導致肢體衝突與社會爭議。 雖然公平會組織法修法尚未引發類似激烈衝突,但若後續審議過程缺乏充分討論,可能重蹈程序爭議的覆轍。
民進黨團:質疑修法動機與程序正義
民進黨團對此次修法尚未明確表態,但從其對其他法案(如國會改革法案)的立場推測,可能會質疑修法的程序正當性與動機。民進黨先前批評藍白聯手推動國會改革法案時,程序不民主且內容有濫權之嫌。 對於公平會組織法修法,民進黨可能擔心行政院權力受限,或質疑藍白試圖透過修法間接影響公平會的獨立性。若修法過程未充分協商,恐引發朝野對立。
時代力量:呼籲更全面的改革
時代力量雖未直接針對公平會組織法修法表態,但其主席王婉諭近期批評民眾黨在《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法中未能發揮關鍵少數的影響力,錯失改革機會。 推測時代力量可能支持公平會組織法的修法方向,但會要求更透明的審議程序,並強調應避免行政院與立法院間的權力失衡。
政論分析:修法的意義與挑戰
修法的正面意義
- 強化公平會獨立性:兩份草案皆刪除「萬年條款」,並設定補提名時限,有助於確保公平會委員的任期規範不被行政院操控,強化其獨立機關的定位。
- 權力分立與制衡:參照大法官第六三二號解釋,草案強調行政院院長的提名責任,符合責任政治與權力分立的原則,避免行政權過度干預獨立機關。
- 防堵權力集中:民眾黨團提案限制連任次數,有助於防止特定委員長期把持權力,降低腐敗風險,提升公平會的公信力。
潛在挑戰與爭議
- 專業性與穩定性的平衡:限制連任次數可能導致專業人才流失,尤其公平會業務涉及複雜的市場監管與反壟斷調查,需高度專業性。如何在改革與穩定間取得平衡,是未來審議的關鍵。
- 行政與立法權力衝突:草案要求行政院在三個月內補提名,可能被行政院視為權力受限。若行政院與立法院在提名人選上持續僵持,恐影響公平會的正常運作。
- 程序正義的挑戰:近期立法院修法爭議頻傳,民進黨批評藍白聯手「碾壓式」表決,缺乏充分討論。 公平會組織法修法若未妥善協商,可能加劇朝野對立,影響法案通過的正當性。
結論與建議
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的修正草案,無論是民眾黨團或翁曉玲等人的提案,皆試圖透過制度改革強化公平會的獨立性與公正性,符合民主社會對獨立機關的要求。然而,修法過程需謹慎處理專業性與穩定性的平衡,並確保程序透明公開,以避免重蹈國會改革法案的爭議。
建議立法院在後續審議中:
- 公開聽證與充分討論:邀請學者、專家與公民團體參與聽證,廣納意見,確保修法兼顧專業性與公正性。
- 過渡期安排:針對連任限制與「萬年條款」刪除,制定明確的過渡條款,避免對現任委員與公平會運作造成衝擊。
- 跨黨派協商:透過朝野協商,化解潛在爭議,提升法案的正當性與社會共識。
公平會作為市場公平競爭的守門人,其組織法的完善不僅關乎經濟監管,更牽涉台灣民主的品質。期望立法院能以理性與專業,推動一場真正符合公眾利益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