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勞工超出法定工時或於休息日出勤者,雇主均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一、工作時間(工時)認定
在雇主明示或默示之指揮監督下,勞工依約實際提供勞務的時間,以及未實際服勞務之待命時間,均應視為工作時間。
勞動基準法並未賦予勞工有自行加班之權利,雇主基於人事管理及成本控制考量,通常會安排或要求員工事先申請加班。
若勞工未事先申請加班,卻自行加班,該時段可否請求加班費,本質上仍然回歸工時認定的問題。
目前,地方法院判決仍然維持實質認定工時的立場,但是上級審(最高法院)卻有逐步發展「加班申請制」作為證明是否應給付加班費的趨勢。
三、申請加班之重要參考證據
若公司的人事管理系統,已經實行、通用加班申請制,而勞工未事先申請而加班,較難認定勞工是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提供勞務,不應認為工作時間,而強令雇主給付加班費。
屢次未依工作規則提出加班及加班費申請之勞工,雇主或許可以「擾亂職場秩序」為由給予懲戒,但為了平衡勞工權益,若雇主仍然接受勞工加班期間之產出,勞工則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相當之報酬。
反之,若公司之加班申請制僅徒具形式,常態仍有口頭要求加班之情形時,在符合工作時慮認定下,雇主仍應該給付加班費,不因勞工未事先申請加班而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