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加班到底能不能跟老闆要加班費!?🤔
- A說:可以
理由:工資為勞務之對假,勞工已提供勞務雇主亦有受益,勞工自可請求工資(加班費)!!
- B說:不可以
- 勞動部103 年 05 月 08 日勞動條 2字第 1030061187 號函:
「三、事業單位如於工作規則內規定勞工延長工時應事先申請,經同意後其 工作時間始准延長,該工作規則如無其他違反強制禁止規定等情事, 應無不可。惟勞工於工作場所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自動提供勞務,雇主如未於當場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或防止之措施者,其提供勞務時間仍屬工作時間,並依勞動基準法計給工資。又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爰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雇主尚不得謂不知情而主張免責。」
👉首先,釐清工作時間的定義
➡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等待提供勞務的時間,即工作時間
- 有關工時定義,也可參考我們的文章:從零開始學習勞動法-工作時間的認定
好了,那麼回歸正題「自主加班」能否要求加班費?
先按函釋對於「工作時間」的說明來判斷,勞工在公司自主加班,是否屬於工作時間
- 勞工在公司裡面(處於雇主指揮監督範圍)
- 勞工有提供勞務(確實有提供勞務)
➡在雇主監督範圍內提供勞務,屬於工作時間
➡既然屬於工作時間,自然有加班費請求權。
📣不過!!凡事都有個萬一
如果雇主已預示了對於加班的反對意見,但勞工還是自主加班?
👉此時是否仍屬於加班呢?🤔
這時候就要看老闆的「反對加班」到底是不是「口嫌體正直」了!!
讓法官來告訴你,甚麼叫做「口嫌體正直」:
-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上易字第102號民事判決
「因勞工常屬弱勢之一方,或有時囿於組織文化、氛圍或潛規則,難以期待其得以立於平等地位與雇主協商」、「無論是基於雇主明示的意思而為雇主提供勞務,或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 工在其指揮監督下的工作場所延長工作時間提供勞務,卻未制止或為反對的意思而予以受領,則應認勞動契約雙方當事人已就延長工時達成合致的意思表示」
簡單說就是,球證、旁證、主判、協辦所有的單位都是老闆的人
👉勞工要怎麼跟老闆鬥!?(編按:用勞基法鬥...)
- 雇主要不讓勞工加班的方式有百百種
但雇主偏偏沒有具體「拒絕勞工自主加班」的做法,反而只是「道德勸說」
👉勞檢員不接受、法官也不太能接受這種說法
➡勞工「在公司」自主加班,雇主卻沒有具體拒絕加班的行為,加班費仍應照給
※「具體拒絕」不能只有加班申請制喔!!
但是凡事都有例外,例外也會有例外,例如:勞工是「在家自主加班」時,是否仍有加班費請求權呢?
先記住判決的重點:「明知或可得而知」
➡畢竟知道卻不制止,也是口嫌體正直喔!!
再來判斷「自主在家工作」是否為工作時間?
1、是否在雇主指揮監督下?
👉一般來說,較難認定雇主的支配權能進入家戶
2、是否有提供勞務?
👉即便是有提供勞務,但勞工在家中應該也已逸脫雇主指揮監督
因此在家自主加班,如果沒讓雇主知悉的話
➡不符合工作時間的定義!!
除非,滿足以下條件:
- 勞工能證明雇主有暗示、明示勞工在家應繼續加班
- 雇主明知勞工在家裡加班,卻仍完全不予拒絕
否則,勞工在老闆不知道的地方默默辛勞(家中或外勤)
➡不符合在雇主指揮監督下
➡不符合雇主明知或可得而知
因此很可能(非絕對)會被認定不屬於加班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