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二十一章進一步聚焦於祭司的聖潔規範。若第二十章針對全體百姓,這一章則特別要求祭司要有更高的聖潔標準,因為他們代表百姓侍立在神面前。經文分為普通祭司的規範(v.1–9)、大祭司的規範(v.10–15),以及對殘疾祭司的限制(v.16–24)。全章的重點是:愈親近神的人,愈須在生活中保持聖潔。 一、普通祭司的規範(21:1–9) 祭司不可因死屍沾染自己,惟有至親(父母、兒女、兄弟、未出嫁的姐妹)可以為之沾染(v.1–3)。不可剃頭兩鬢、剃鬍鬚邊緣,也不可割身(v.5)。他們要聖潔,不可褻瀆神的名,因為他們獻耶和華的火祭(v.6)。 祭司不可娶妓女、被污的女子,或被休的婦人為妻(v.7)。若祭司的女兒行淫,玷辱自己和父親,就要用火焚燒(v.9)。 祭司的生活必須遠離與死亡、偶像、淫亂有關的一切污穢。因他們是聖職人員,代表群體獻祭,若自身玷污,就褻瀆了耶和華的名。 二、大祭司的規範(21:10–15) 大祭司因受膏、穿聖衣,承擔更高的職責:不可蓬頭散髮,不可撕裂衣服(v.10);不可走近死屍,甚至父母死時也不可沾染自己(v.11);不可出聖所,免得玷污神的聖所(v.12);只能娶本民中的處女為妻,不可娶寡婦、被休的婦人、被玷污的女子(v.13–15)。 大祭司與神的同在最親近,因此他的聖潔要求遠超普通祭司。這提醒人:愈靠近神,代禱與服事的責任就愈重,生活中也愈需分別為聖。 三、殘疾祭司的限制(21:16–24) 若祭司有身體殘疾(瞎眼、瘸腿、缺肢、駝背、長癬、眼瞎等),仍屬於祭司,可以吃聖物,但不可進幔子前,不可走近壇前供職(v.17–23)。 這不是歧視,而是象徵性的要求,因為祭司代表的是神完全的聖潔與無瑕的侍奉。殘疾祭司仍被神供養,顯示神的恩典,但其職分受到限制。 四、神學意義 聖潔的等級性。全體百姓要聖潔,祭司要求更高,大祭司更是至聖。這顯示與神的親近程度,決定了聖潔的要求。聖潔與身份的連結。祭司的身份不是個人選擇,而是神的揀選,因此他們必須活出與身份相稱的生活。殘疾條例的象徵性。不是否定有殘疾者的價值,而是透過象徵,預表神要一個完全無瑕的中保。 五、基督論的指向 基督是完全的大祭司,祂在一切事上無瑕無疵(來7:26–27),因此能完全為我們代求。在基督裡,神不再因身體缺陷而限制人事奉,因為祂已經在十字架上成全了象徵性的律法(加3:28)。新約信徒被稱為「君尊的祭司」(彼前2:9),蒙召過聖潔的生活,因我們所代表的是基督自己。 《利未記》第二十一章提醒:神的僕人愈親近祂,愈須在生活上嚴謹聖潔;祭司的聖潔要求不僅是為了自身,而是為了群體的敬拜;最終的完全在於基督,祂是無瑕的大祭司,藉祂我們被成全,蒙召以聖潔的生命事奉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