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未記》第十八章進入「聖潔法典」的倫理層面,焦點是婚姻與性行為的聖潔。神吩咐以色列人不可效法埃及與迦南的風俗,而要照祂的律例生活。此章詳細列出各種禁止的亂倫、亂倫式婚姻關係、同性行為與與獸交,並警告這些罪惡會使土地污穢。
一、不可效法列國的風俗(18:1–5) 耶和華對摩西說:「你們不可效法你們所住的埃及地人的行為,也不可效法我要領你們去的迦南地人的行為。」(v.3)「你們要遵行我的典章,謹守我的律例,……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v.4–5)
神的子民必須在生活倫理上與周圍的文化有所分別。生命與祝福不在於隨俗,而在於遵行神的律例。二、亂倫與性關係的禁令(18:6–18) 本段逐一列舉不可犯的亂倫,包括:不可露近親之體(v.6);不可與母親、繼母、姐妹、孫女、姑母、姨母、媳婦、兄弟之妻同房(v.7–16);不可同時娶姐妹作妻,以致相互為妒(v.18)。 性是神所創造的,但必須在祂所設立的婚姻秩序中享用。亂倫破壞了家庭結構,違反神創造的秩序。
三、其他性禁令(18:19–23) 不可與行經的女人同房(v.19);不可將兒女獻給摩洛,玷辱神的名(v.21);不可與男人苟合,這是可憎惡的事(v.22);不可與獸淫合,這是大罪(v.23)。 這些禁令涵蓋宗教(獻子給摩洛)、同性關係與與獸淫,顯示神的百姓必須遠離任何扭曲祂創造秩序、混淆聖潔與污穢的行為。 四、違反這些律例的後果(18:24–30) 神警告以色列人,不可因行這些可憎的事而玷污自己,因為迦南人正因這些事被逐出土地(v.24–25)。「所以你們要謹守我的律例……免得我因你們所行的這一切可憎的事把你們吐出。」(v.26–28)以色列人和寄居者都要遵守這律例,免得玷污神的聖名(v.29–30)。
罪惡不僅影響個人,也會玷污土地與群體。神的子民若效法列國,也要面對同樣的審判。 五、神學意義 神的律例強調祂子民的聖潔身份,不可效法異邦風俗;性倫理是聖潔的重要部分,違背者被視為可憎;土地與群體的命運與百姓的道德緊密相關,罪惡會導致被驅逐。 六、基督論的指向 基督來不是要廢掉律法,而是成全律法(太5:17)。祂揭示性倫理背後的真理:人要在心思意念上也聖潔(太5:27–28)。新約書信重申,亂倫、同性行為、與獸淫等仍是神所憎惡的(羅1:26–27,林前6:9–10)。 然而,基督的福音同時宣告赦免與更新——「你們中間也有人從前是這樣;但如今你們奉主耶穌基督的名,並藉著我們神的靈,已經洗淨、成聖、稱義了。」(林前6:11)。 《利未記》第十八章提醒:神的子民必須在性倫理與生活方式上與列國分別;罪惡會玷污土地與群體,使人失去神的同在;聖潔的呼召涵蓋家庭與身體,因神是聖潔的; 基督救贖我們,不是讓我們隨從情慾,而是使我們藉著聖靈活出聖潔的生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