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52號刑事判決(112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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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幼兒保護的界線

一、事實經過

原告主張被告教師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強制罪嫌,以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嫌。

二、法院怎麼說?

1、強塞食物?

在本案中,雖然被告在察覺甲童不願進食或停止進食時,仍繼續餵食,這可能違背了甲童的主觀意願,並可能被認為是「妨害」甲童自行決定是否進食的權利。

然而,甲童當時年僅約4歲,對於學習新知、探索世界、人際互動及日常生活的自理,都需要依賴父母或師長的引導。教育行為並非完全依照孩童的意願進行,若將所有違反孩童意願的行為都視為強制,這樣一來,父母和師長在教育過程中可能會因為無法適當引導孩子而面臨指責,處於放任與過度干預之間的困境。

此外,挑食、分心不進食或主觀不願進食的情況,通常在幼兒中很常見。當孩子出現這些情況時,父母或師長通常會持著食物主動餵食孩子,或者會要求孩子不要挑食,這些行為通常是為了確保孩子能夠按時進食,獲得必要的營養,並學會如何合理分配時間。這樣的行為本身具有教育與保護的目的。

並且,根據檢察官的勘驗,甲童並未表現出哭泣等不適反應,這顯示被告的行為有助於達成教育與保護的目的。即使偶爾有將甲童頭部後仰的動作,這也可能是為了檢查食道是否有食物,防止噎到,或幫助孩子更方便進食。因此,難以認定被告的行為超過了社會可容忍的範圍,不應被視為強制罪。

最後,根據原審勘驗筆錄,被告在甲童不願繼續進食時,會停止餵食,顯示被告並未完全忽視孩童的感受,這進一步支持了被告並無強制餵食的主觀意圖。

2、違法管教?

從常理來看,成年人在對孩童進行管教時,通常會使用言語和行為相結合的方式,這些行為形式各異,可能包括輕拍孩子的身體、拍打不易受傷的部位,或是將孩子固定在某個位置不讓其逃離。孩子對此感到不快是很正常的反應,畢竟即便是成年人也不喜歡被約束。

然而,這些行為的目的是為了讓孩子專心聽從指示,或是希望孩子從短暫的不快中學到教訓,避免將來重蹈覆轍。雖然這些行為的外觀可能和體罰相似,但如果這些行為僅是讓孩子感到短暫的不快,而並未對孩子造成身體的痛苦或身心上的傷害,那麼這樣的行為不能被視為體罰。

若將這些出於正當目的的管教行為視為不法,那麼一旦孩子出現不當行為,我們又如何有效地進行教育和引導呢?

3、限制自由?

在甲童疑似要離開時,被告將其拉回進行交談。隨後,兩人呈現擁抱姿勢並頭部緊貼,這些行為在外界看來,通常會被理解為老師與孩童之間的親暱互動,類似父母與孩子之間常見的關心舉動。如果將這些行為解讀為基於強制目的的強暴行為,則顯然不合適。

甲童年紀尚小,社會化程度遠不及成年人,且常表現出率性行為,不容易長時間靜坐聽成年人講道理。成年人的教育行為通常會將孩童拉至面前,確保其能專心聆聽,並不讓其隨意離開。在此背景下,被告的行為可被視為正常的教育措施,難以認定為刑事不法行為。

三、結論:教師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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