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的「法律門檻」:保險利益原則的真正目的,是防「逆選擇」還是防「人為縱火」?

更新 發佈閱讀 4 分鐘

114年財產保險經紀人《保險學概要》第 22 題核心原則運用解析

保險利益(Insurable Interest)是保險契約賴以成立的法律基礎,它確保了投保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論是財產還是人身),在經濟上或法律上具有某種利害關係。設立這項原則的首要目的,是為了避免保險契約淪為一種賭博,或更嚴重地,防止人們為了獲取保險金而故意製造損失(即道德危險)。

本題旨在區分保險利益原則的法律應用及其在風險管理中的實際功能。


測驗題分析與正確答案確認

類 科: 114財產保險代理人、財產保險經紀人 科 目: 保險學概要

題號 22:有關保險利益原則之運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正確答案:(C)


選項逐一解析與核心概念說明

本題要求選出關於保險利益原則運用錯誤的敘述。

(A)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失效

  • 分析原因: 正確敘述。根據《保險法》第 17 條規定,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如果沒有保險利益,該保險契約將失其效力
  • 生活案例:
    • 若甲先生為鄰居的房子投保火險,但甲先生對該房屋沒有任何所有權或抵押權,因此對房屋無保險利益。一旦發生火災,保險契約因為缺乏合法基礎而無效。

(B) 要保人對於提供生活費或教育費之人有保險利益

  • 分析原因: 正確敘述。這是人身保險利益的法定關係之一。根據《保險法》第 16 條第 2 款,要保人對於「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的生命或身體,具有保險利益。
  • 生活案例:
    • 一位退休的母親(要保人)的生活費完全依賴在外工作的兒子(被保險人)提供。母親可以合法為兒子投保人壽保險,因為她對提供生活費用的人有保險利益。

(C) 保險利益之目的係為避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於投保時有逆選擇之情事

  • 分析原因: 錯誤敘述。保險利益原則的核心目的是避免道德危險(Moral Hazard),即防止被保險人為了獲得保險金而故意製造損失
    • 而「逆選擇」(Adverse Selection,即高風險者比低風險者更有意願投保)這種市場現象,主要仰賴最大誠信原則中的「告知義務」來避免。因此,將避免逆選擇歸因於保險利益,是錯誤的目的歸屬。
  • 生活案例:
    • 保險利益防止的是「有人為了一棟房子的保險金而故意縱火」的行為(道德危險)。
    • 而告知義務防止的是「有人知道自己即將罹患重病,趕緊去投保高額醫療險,但不告知自身情況」的行為(逆選擇)。

(D) 營業中斷損失保險所承保的保險利益係屬於財產保險之期待利益

  • 分析原因: 正確敘述。營業中斷損失保險(BI)保障的是企業因實體財產遭受損失(如火災)而停業期間所損失的未來利潤或營業收入。根據《保險法》第 14 條規定,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包括「財產上之現有利益,或因財產上之現有利益而生之期待利益」。營業中斷損失正是後者,即依附於現有財產(工廠、設備)而產生的期待收益。
  • 生活案例:
    • 一家餐廳因水管破裂導致必須停業一週裝修。這七天內原本可以賺取的營業收入,就是該餐廳投保營業中斷險所保障的期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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