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公民中,對於刑法(或國家公權力的實踐)一直是學生在學習中容易感到困惑的部分;然而,在課堂上我喜歡用具體的實例帶學生掌握法律與生活的應用方式。
不知道大家是否還記得關於發生在台北,一位79歲的母親弒子,而法官在判決文最後甚至希望為被告爭取特赦的案件。對於這篇判決主文的內容,我整理成課堂上帶同學去探究的議題,有學生家長也希望將這篇內容放上來,成為思辨的主題。
以下就是我對於這個議題探究的課堂準備內容,也歡迎大家交流指教,最後,也建請總統能夠進行特赦。
主綱
在我們開始這堂公民課之前,我想先請你做一件事:深呼吸。
因為接下來我們要讀的,不是一個冰冷的法律條文,而是一個讀了會讓人心揪緊、甚至會感到困惑的故事。我們的情緒,像是難過、不解、甚至一點點的憤怒,都可能被引發。
這沒關係的。
就像那篇文章說的,情緒是「訊號」。而這個案件,就是一個來自社會角落,極其強烈、也及其悲痛的訊號。
Part1:訊號的來源:50年的照顧,與最後的絕望
這不是一個「壞人」的故事。
這是一位80歲的母親,和她50多歲、重度身心障礙的兒子的故事。
從兒子嬰兒時期開始,這位媽媽就「選擇」了照顧。這一照顧,就是50年。判決書裡提到,孩子身上很乾淨、沒有褥瘡,這在法律上是「證據」,但在我們心中,它更像是一種「證明」——證明了50年來,那份愛是多麼的具體而微。
但,愛會被消耗,人會變老,心會疲憊。
「絕望」也是一種情緒訊號。
當這位80歲的母親自己也病了(確診COVID-19),她心中的恐懼和無助被放到了最大。她害怕如果自己走了,誰來照顧她的孩子?
在那個當下,她的「絕望」訊號淹沒了她。她做了一個決定——一個我們在法律上稱為「殺人」,但在情感上,我們卻找不到合適詞彙去形容的決定。
她結束了兒子的生命,然後,報警自首。
Part2:判決的「支點」:一個重罪與輕判的結果
在我們去理解法官的內心掙扎之前,我們先來看法院最後的決定,也就是「判決主文」的摘要:
判決主文(摘要):
[被告,這位母親]犯殺人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2年6個月)。
這個「結果」本身就是一個強烈的訊號,也是我們這堂課的核心。
請注意這個巨大的「反差」:
- 罪名是「殺人」:這是刑法中最嚴重的罪行之一,法定刑是10年起跳。
- 刑度是「2年6個月」:這遠遠低於10年的門檻。
這個判決,就是一個「理性」的答案(殺人有罪)去回應一個「情感」的悲劇(50年的絕望)。
我們的「前因」(50年的照顧悲劇)如何導致了這個「後果」(2年6個月的判決)?這中間巨大的鴻溝,就是法官用「同理心」和「法律工具」一步步搭起來的橋。
Part3:法官的「兩難」:當「理性」遇上「情感」
現在,我們來扮演法官。
1.法律的「理性」聲音:
我們的公民課本告訴我們,「生命權」是最根本的,沒有人可以剝奪。法律的職責就是守護這條底線。
- 理性的判斷:媽媽的行為,觸犯了「殺人罪」。她,有罪。(這對應了主文的「殺人罪」)
2.內心的「情感」聲音:
但法官也是人。他看到了那50年乾淨的床單。他感受到了那份長達半世紀、令人窒息的「照顧壓力」。
- 情感的吶喊:這位媽媽,她更像是一個被困住的人。如果我們用法條重重地懲罰她,我們的心,安嗎?(這對應了主文的「2年6個月」)
Part4:法律如何「接住」情感?
這就是法律最困難,也最「有溫度」的地方。
法律,其實也為「情感」和「苦衷」留下了小小的出口。法官要如何從「10年以上」的重罪,走到「2年6個月」的輕判?他動用了兩個法律工具:
- 工具一:「自首」
這代表她沒有逃避,她願意面對。法律說:「我看見你的坦承,我願意給你一次機會。」
- 工具二:「情堪憫恕」(刑法第59條)
這是一個非常特別的條款。它就像是法律在說:「我理解。我理解你的處境,如果連最低的刑罰對你來說都顯得太過殘酷,我可以再退一步。」
法官透過這兩個工具,將刑期減到了法律上的最低。他用「理性」守住了法律的底線(有罪),也用「彈性」回應了人性的「情感」(減刑)。
Part5:法官的最後訊號:請給她「恩典」
但法官覺得,這樣還不夠。
「理性」的工作(判決2年6個月)已經做完了,但他心中的「情感」還有一件事想做。
他知道,他(司法權)的權力到此為止了。但他知道,總統(行政權)手上握有最後的「恩典」——特赦。
所以,法官在判決書的最後,「主動建請總統特赦」。
這就像是法官在對整個社會說:
「身為法官,我必須指出她的錯誤(判她有罪)。但身為一個人,我請求大家原諒她。這個家庭的悲劇,不該由她一個人用『坐牢』來承斷。她需要的不是懲罰,而是解脫。」
我們的反思:接住訊號,而不是等到悲劇
這堂公民課,是不是很沉重?
它沒有標準答案。它讓我們看見,「前因」(50年的悲劇)如何導致「結果」(2年6個月的判決),而這個判決又如何觸發了「後續」(建請總統特赦)。
它讓我們看見,法律不只是條文,它是在「正義」的剛性與「憐憫」的柔軟之間,不斷尋找平衡的藝術。
更重要的是,這個判決像一個巨大的警示燈,它在提醒我們:
當一個家庭的「絕望」訊號發出時,我們(整個社會)的「長期照護」安全網,是不是有能力去「接住」他們?
探索這個判決,不是為了SOP,而是為了讓我們學習「理解」與「同理」,法律與人性之間,最深刻的對話。
議題探究
- 探究提問一:【接住「訊號」的網】
這篇文章不斷提到「訊號」。法官用了「建請特赦」這個強烈的訊號。回頭看這個案子,你認為這位母親在犯下悲劇前,整個家庭可能已經發出了哪些「求救訊號」?而我們的社會安全網(例如:長期照護系統、社會局、里長)又應該如何設計,才能更早「接住」這些訊號?
- 探究提問二:【「有罪」的必要性】
法官在判決中,一方面要堅守「生命權」的底線(判她有罪),一方面又用盡方法(自首、情堪憫恕)給她最低的刑罰。請思考:為什麼法官「必須」判她有罪?如果法律因為極度同情就判她「無罪」,可能會對我們的社會產生什麼長遠的影響?
素養探究
( ) 1. 閱讀判決主文,這位80歲的母親犯了「殺人罪」,卻僅判刑2年6個月,遠低於10年以上的法定刑。法官在判決中同時運用了「自首」和「情堪憫恕」兩項原則。其中,哪一個條款最能體現法官在「理性」之外,對被告處境的深度「同理」?
(A) 罪刑法定原則
(B) 刑法第62條(自首)
(C) 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
(D)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 ) 2. 這位法官在判決書的最後,「主動建請總統特赦」。這個「額外」的舉動,最能展現下列哪一項事實?
(A) 法官認為自己判錯了,想請總統彌補
(B) 法官認為司法權力有其極限,希望行政權給予最終的恩典
(C) 法官想推翻自己的判決,宣布被告無罪
(D) 法官想透過媒體壓力,迫使總統必須同意特赦
( ) 3. 法律在判斷「殺人罪」時,會考量犯案動機。本案中,這位母親的「動機」與一般殺人案的「動機」最根本的區別是什麼?
(A) 一般殺人案的動機常出於仇恨或私利,本案的動機則源於(自認的)解脫與絕望
(B) 一般殺人案的被告會逃避,本案被告主動自首
(C) 一般殺人案是臨時起意,本案是預謀殺人
(D) 一般殺人案的被害人會反抗,本案被害人無力反抗
( ) 4. 這篇文章中用「訊號」來比喻本案。綜合全文來看,作者最想傳達的「核心訊號」是什麼?
(A) 殺人是重罪,任何理由都不能合理化
(B) 法律是冰冷的,法官只是依法判決的機器
(C) 這起悲劇突顯了社會安全網的破洞,我們應接住更多求救訊號
(D) 家人是最好的照顧者,政府不應介入家庭事務
( ) 5. 這起「長照悲歌」的判決,最適合用來作為國中公民課中哪一個單元的「探究與實作」案例?
(A) 權力分立:探討總統的特赦權如何運作
(B) 社會福利:分析長期照護制度的必要性與困境
(C) 犯罪偵查:了解「自首」在警察辦案中的角色
(D) 生命倫理:辯論安樂死是否應該合法化
以上就是這個主題的教學引導內容,相關的素養解析與SEL教案的應用我會另外再分享上來,也歡迎大家分享探討後的心得一起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