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勤獎金的悖論》為什麼員工『不全勤』時,公司仍必須發給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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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上一篇拆解了全勤獎金的法律定性後,本篇將深入探討更棘手的實務現場。

從《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的育嬰留停保護,到新進員工入職不滿一個月的計薪爭議,全勤獎金正成為企業管理中名不符實的負擔,甚至因「懲罰性」特質傷害了雇主品牌。

真正的管理升級,是從「監督出勤」轉向「關注績效」。

本文將提供三種具體的轉型方案,告訴你如何平穩地將全勤名目併入本薪,在保障勞工權益的同時,更精準地回歸勞務對價,達成真正的職場和諧。

●全勤獎金的隱形成本:為什麼它不再是有效的管理工具

在傳統的管理思維中,全勤獎金被視為維持出勤率的「特效藥」。

然而,隨著職場環境的變遷與法律要求的提升,這顆藥丸的副作用正逐漸顯現。

對於現代企業而言,全勤獎金所帶來的管理成本與法遵風險,往往遠高於它所產生的激勵效果。

●管理成本的沉重負擔:計算的泥淖

全勤獎金看似簡單,但在實務操作上卻極其複雜。

HR 部門每個月必須針對不同的假別進行精細的分類與計算,根據台灣現行法令,並非所有假別都能影響全勤獎金。

這種「差異化處理」要求 HR 必須精準判斷每一筆假單的性質,稍有不慎便可能引發勞資糾紛或面臨勞檢罰款。

●法遵風險: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地雷」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性別平等工作法》下的保護措施。

法令明確規定,勞工請產檢假、陪產假、生理假或育嬰留職停薪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

從以下的範例可以看出差異:

某月薪制員工的月薪為$33,000(本薪$30,000+全勤獎金$3,000),於11月(該月總日數為30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以日計)2日。

1. 法律核心依據:不能有「不利處分」

根據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 規定: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這是一條「強制性」規定。

雖然員工在那兩天沒有提供勞務,雇主可以不給那兩天的薪水,但全勤獎金必須「全額給付」,不能按比例扣除。

2. 正確的薪資計算公式我們把薪資拆成兩部分來看:

A. 本薪部分(可按比例扣除):

員工請了 2 天育嬰留停,代表該月只提供了 28 天的勞務。

本薪計算:$30,000/30天*28天 = 28,000元。

B. 全勤獎金部分(禁止扣除):

根據性平法,這 2 天不能視為缺勤,所以員工在法律定義上仍屬於「全勤」。

全勤獎金:$3,000(全額給付)。

C. 合計總額:$28,000(本薪)+ $3,000(全勤) =$31,000。


!但如果公司給員工的薪資結構中,並沒有全勤獎金,則計算式如下:

薪資結構沒有「全勤獎金」這個項目,支付金額則為:$33,000/30天*28天 = 30,800元。

相信聰明的你,應該已看出明顯的差異;而在這種情況下,因為沒有「全勤」的名目,就沒有「扣除全勤獎金」的法律違法風險。

3. 未全月在職員工的「隱形違法」陷阱

除了法定保障假別外,全勤獎金在「新進到職」或「中途離職」的員工身上,同樣極易引發勞資爭議。

許多企業的慣例是:「未全月在職,不發給全勤獎金」。

但在 2026 年的法規環境下,這種做法存在兩大風險。

◆法律定義的模糊帶:全勤是「天數」還是「行為」?

雇主通常認為:「你這月只上班 5 天,當然沒有『全月』出勤,所以我可以不給全勤獎金。」 但勞動部的觀點往往不同。


關鍵邏輯:如果員工在「在職期間」內,每一天該上班的日子都準時出勤,沒有遲到早退或請假,那他在法律意義上就是「全勤」。


風險:若公司在合約中沒寫清楚「需全月在職方具領取資格」,員工可以主張他在職的 5 天內表現完美,應按比例領取全勤獎金。

◆計算邏輯的混亂(範例說明)

假設全勤獎金為 3,000 元,員工於該月 26 日到職(當月剩 5 天在職)。

※模式 A:有全勤獎金制度(容易吵架)

.雇主想法: 「你只來 5 天,全勤獎金不給。」

.員工感受:我這 5 天很拼,為什麼一塊錢獎勵都沒有?

.折衷做法:按比例給 5 天全勤獎金 500 元($3,000/30 *5)。

.爭議點:如果這 5 天中他請了 1 小時病假,這 500 元要扣掉嗎?

是要扣 100 元(按全月比例)還是扣掉 500 元(按在職比例)?

這會導致 HR 陷入無止盡的微型計算中。

※模式 B:取消全勤,併入本薪(完全沒爭議)

.薪資結構:總額 $45,000 元。

.計算方式: $45,000 /30 *5 = 7,500 元。

.結論:員工清清楚楚知道這 5 天的勞務對價就是 $7,500 元,沒有任何「獎金名目」可以爭執。

◆最嚴重的法律地雷:基本工資與新到職

這又是 2026 年新制最容易罰錢的地方:如果一個基本工資等級的員工在 3 月 25 日到職,到月底共 6 天。

底薪 26,500 + 全勤 3,000 = 29,500。

公司如果因為他沒全月在職,直接扣掉 3,000 元全勤,只發 6 天底薪:$26,500/30*6 =5,300 元。

勞檢判定: 這 6 天的平均工資低於基本工資日薪($29,500/30*6 = $5,900)。

結果:公司違法!

因為全勤獎金是工資,公司便會因「全勤獎金」的名目隔離,導致實付工資低於基本工資,導致該時段的平均薪資低於法定標準,而面臨裁罰

◆勞務對價的爭議

勞動部多次函釋強調,工資應依勞工提供勞務的時數發給。

若員工在職的 5 天或 10 天內均無遲到早退,僅因「未滿一個月」就被全額扣除全勤獎金,在法律實務中極易被認定為「不合理扣薪」。

◆對比分析

-有全勤獎金:

HR 必須針對新進員工額外設定「全勤獎金發放門檻」,且要隨時驗算是否低於基本工資保底,行政負擔極重。

-無全勤獎金(併入本薪):無論是 25 日到職還是 10 日離職,一律採「總薪資/30*在職天數」。

計算邏輯線性透明,不僅完全符合基本工資保障,更能讓新進員工對薪資制度產生高度信任,避免到職第一個月就因「獎金名目」產生不快。

也就是說,將原本的全勤獎金名目取消,並將全勤獎金的金額併入薪資總額後,薪資給付將精確地回歸到勞雇雙方約定的『勞務對價』。

在這種結構下,薪資計算不再受到名目拆分導致的溢支或漏支影響,不僅完全合法,更確保了薪資核算的公平性與透明度。

這意味著,如果公司薪資結構中包含高額全勤獎金,當員工請了這些受保護的假別時,公司仍必須全額發給全勤獎金。

這產生了一個管理上的悖論:「全勤」獎金在員工「不全勤」的情況下仍須發放。

這不僅讓獎金的名目顯得名不符實,更增加了企業的法遵難度。

在勞檢日益頻繁的當今,全勤獎金往往成為企業被開罰的「重災區」。

●雇主品牌的傷害與反效果

除了法律風險,全勤獎金對企業文化的負面影響也不容忽視。

全勤獎金本質上是一種「懲罰性」制度——員工因為生病或家庭突發狀況請假,就會面臨收入的損失。

這種制度容易讓員工感到公司缺乏同理心,特別是對於重視工作生活平衡(Work-Life Balance)的優秀人才來說,全勤獎金往往被視為一種落後的管理手段。

更嚴重的是,全勤獎金會誘發「帶病上班」的現象。

員工為了不被扣錢,即便身體不適仍堅持進辦公室,這不僅導致工作效率低下,更可能引發職場內的集體感染,最終造成企業更大的生產力損失。

●勞資雙贏的思維

真正的管理升級,是從「監督出勤」轉向「關注績效」。

一個健康的職場環境,應該鼓勵員工在身體不適時適度休息,以換取更高質量的產出。

取消全勤獎金,不僅是為了降低法遵風險,更是為了向員工傳遞一個訊息:公司重視的是你的專業貢獻,而非你坐在位子上的時數。

這種基於信任的管理模式,才是達成勞資和諧、留住核心人才的關鍵。

●從懲罰轉向激勵:取消全勤獎金後的管理新思維

既然全勤獎金在法律與管理上存在諸多弊端,企業該如何轉型?

取消全勤獎金並不代表放棄對出勤質量的要求,而是要將管理手段從「負向懲罰」轉向「正向激勵」。

透過更科學、更具彈性的制度設計,企業不僅能降低法遵風險,更能提升員工的歸屬感與工作動力。

★方案一:併入本薪,回歸專業價值

最直接且有效的做法是將全勤獎金「併入本薪」。

這看似增加了企業的固定成本(如加班費基數上升),但實際上卻能大幅節省行政管理成本與潛在的法律訴訟費用,同時也是為了消除加班費給付不足的違法地雷。

•簡化計算:HR 不再需要每月核對複雜的假別與扣款比例,降低人為錯誤。

•提升保障感:員工的基本工資提高,能感受到公司對其專業價值的尊重,而非將其視為隨時可扣款的對象。

•雇主品牌加分:在招募時,較高的本薪比「低底薪+高全勤」更具吸引力,有助於吸引高素質人才。

•由於全勤獎金原本即屬工資,依規定本應納入勞健保投保金額與勞退提繳。

因此,併入本薪並不會增加雇主的保費支出,僅是名目的轉移,並無額外財務負擔。

•提升勞工實質福利:加班費基數的明朗化

當全勤獎金併入本薪後,雖然在特定請假扣薪時回歸比例,但勞工在計算加班費、勞退金提繳、甚至是失業給付與生育補助的平均工資時,其「本薪」基數是紮紮實實地提升了。

這對勞工而言,是長期權益的法律保障,而非短期名目的變動。

★方案二:績效考核掛鉤,建立長效機制

若企業仍希望強調出勤的重要性,建議將出勤狀況轉化為「年度考績」的指標之一,而非直接在每月的工資上做即時扣款。

•綜合評估:出勤率應與工作成果、團隊協作等指標共同納入考績,避免「出勤即績效」的偏誤。


•彈性獎勵:對於年度出勤表現優異的員工,可以透過年終獎金加成、額外特休天數或升遷優先權來給予獎勵。


•避開工資爭議:由於考績獎金通常不具備「經常性給與」的特質,在法律認定上較具彈性,能有效避開《勞基法》關於工資扣除的嚴格限制。

●方案三:優勤獎金,打造正向激勵

如果企業預算允許,可以設計一套「優勤獎金」制度。與全勤獎金不同,優勤獎金應設定為「額外的獎勵」,而非「既有工資的扣除」。

◆傳統全勤獎金(懲罰型)

發放邏輯:沒全勤就扣錢(負向)

發放週期:每月隨薪資發放

法律風險:極高(易違反工資折半規定)

員工感受:畏懼、被監視感

◆現代優勤獎金(激勵型):表現優異額外給錢(正向)

發放邏輯:表現優異額外給錢(正向)

發放週期:每季或每年發放

法律風險:較低(屬獎勵性質)

員工感受:榮譽感、被激勵感

●實務建議:如何平穩進行薪資調整?

薪資結構的調整涉及勞動契約的變更,企業在執行時應秉持「勞資協商」的原則。

建議先與員工代表或工會進行溝通,說明調整的目的在於「簡化管理」與「提升保障」,而非變相減薪。

透過透明的溝通與合理的配套措施(如確保調整後的總年薪不低於原水準),大多數員工都會支持這種更具現代感的管理變革。

●總結:

取消全勤獎金,是企業從「工業時代監控模式」邁向「知識經濟信任模式」的重要里程碑。

當我們不再糾結於那幾百塊的扣款,而是將精力投入於打造一個健康、公平且具激勵性的職場環境時,企業所獲得的將是員工更高的忠誠度與更強的競爭力。

期待勞資雙方,能在互相理解又符合法遵的架構下,攜手告別過時的全勤獎金,共同創造一個勞資雙贏、和諧共榮的新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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