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殺算不算一種犯罪行為?關於這個問題,人們通常從某種理想的道德觀念著手,然後思考自殺在邏輯上是否違背這種道德觀念。但涂爾幹說,這種推斷的出發點純粹是一種個人感覺,每個人都以自己的方式設想這種理想的道德。他不打算這樣做。他的方式是回到歷史中,探索人們實際上如何從道義上評價自殺,然後盡力確定這種評價的理由是什麼。(396-1)
一、譴責自殺的理由
首先回顧歷史。在希臘、羅馬時代,個人不准擅自自殺,但國家可以批准自殺。到了基督教社會建立後,對自殺的譴責是絕對的,沒有任何例外(伊斯蘭社會也是如此)。自殺者的屍體將受到凌辱,其財產遭到沒收。此後,除非死亡是對某種罪刑的懲罰(死刑),個人與社會都沒有處置一條人命的權力。涂爾幹於此註釋:甚至在這種情況下,社會也開始被否認有這種權力。(402-2)由此可見,十九世紀末已經出現廢死的聲音。
訂正(399-3)
馮版:如果我們從現代社會轉向史前社會
正確:如果我們從現代社會轉向歷史上先於它們存在的社會
人們很容易這樣想:自殺之所以受到禁止與應該禁止,是因為有人用自殺來逃避其對社會的義務。按照這種想法,個人愈是嚴格地服從國家,這種譴責就應該愈嚴厲。但史實正好相反,這種譴責隨著個人權利逐漸超越國家的權利,變得更加嚴厲。涂爾幹說,這是因為人格成為神聖的、甚至最神聖的東西,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在城邦時代,個人的生命可能已不像原始部落中那樣不值錢。從那時起,人們承認個人的生命具有某種社會價值,但這種價值完全屬於國家。因此,城邦可以任意處置個人,而個人對自己卻沒有同樣權利。後來,個人獲得某種凌駕於自身與社會之上的尊嚴,對人的傷害就是褻瀆聖物。自殺之所以受到譴責,是因為那違背我們對人格的崇拜,而我們所有的道德都建立在對人格的崇拜之上。(402-3~40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