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經濟脫序,還有家庭脫序。第三章提及的喪偶者自殺,就是因為未亡人不適應這種新的境遇。不過,更常見的脫序型自殺,來自婚姻脫序。
四、婚姻脫序
(一)確立現象
在歐洲,自殺率隨著離婚率變化。如表二十五所示,在離婚很少的國家,自殺率也低;在薩克森、丹麥、瑞士這種國家,離婚率與自殺率都很高。如果比較同一個國家的不同地區,這種規律可以得到更嚴格的證明。在瑞士,離婚與分居率高的邦,自殺率也高(表二十六)。若將法國各省分成8組,按自殺率由低往高排列,則離婚與分居率也差不多由低往高排列(頁321表格)。再比較單身者、已婚者、喪偶者、離婚者,顯然離婚者的自殺率遠高於其他人。(頁322表格)
「這種關係得到證實後,我們力求作出解釋。」(319-3)
(二)無效的解釋
有人說,自殺率與離婚率共變,是因為兩者都取決於心理失去平衡的人有多少。涂爾幹反對這種說法:「儘管瑞士的離婚率比義大利高15倍、比法國高6至7倍,我們沒有理由假設瑞士精神失常的人比義大利多15倍、比法國多6至7倍。」(319-4)
直觀的想法是,離婚引起的精神狀態變化導致這種結果。但涂爾幹反駁:喪偶也打亂生活,甚至比離婚更加痛苦。因為喪偶是夫妻都不希望發生的,而離婚對他們來說反倒是一種解脫。但離婚者的自殺率卻高於喪偶者。(3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