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幾章已從社會原因區分三種自殺類型。現在可以試著推斷,這些類型表現在個人身上是什麼樣子了。當然,我們不可能推出個人身上的所有特點,因為有些特點取決於個人性格。每一個自殺者都在其身上打上個人的印記,這種個人印記不能用一般社會原因來解釋。但是社會原因也會在其引發的自殺者身上打上一種特殊印記。本章說明這種共同的標誌。(342-2)
涂爾幹坦承,他能做到的只是證明這些推斷合乎邏輯,但永遠不可能得到實驗的證實。他不諱言,這樣的推斷有些不太牢靠。(342-3)
一、自殺者的樣子
有一種基本的自殺形式自古有之,但是現代特別多。這種自殺的特點是某種長期的憂鬱狀態觸發行動。他只意識到自身,把自身當作固有的與唯一的思考對象。但是這種專注擴大他與外界之間的鴻溝。一個人一旦自戀到這種程度,就只能進一步脫離不屬於他的一切,並進一步把自己的孤獨視為神聖不可侵犯。只關心自己,就找不到理由去關心自身以外的一切。但是,任何內心生活都從外部汲取養分。若在其周圍形成空白,自己也會成為空白。除了自身的不幸,再也沒有什麼可以思考的了。除了自身的空虛與由此引起的悲哀,再也沒有思考的對象。於是他以一種病態的喜悅滿足於這種空虛,沉湎於這種空虛之中。(343-2~344-2)
上述特點同樣再現於作為這種精神狀態邏輯結果的最終行動中。這種解脫既不用絲毫暴力,也不匆忙。自殺者選擇自己的時間,事先長期醞釀計畫。一種平靜的、有時並非不愉快的憂鬱標誌著最後時刻。這些特點是利己型自殺的個人表現形式。這種行動的遲緩,這種憂鬱的淡漠,來自這種誇大的個性。(345-3~34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