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肉體鍊魂】第二百五十八回 水之惡-智-(七十九)政治哲學的智慧(三十五)阿奎那的政治哲學智慧觀之負面影響(三)
(續上回)
在生命權議題上,現代人權論述傾向於「生命自主權」——既然生命屬於我,我有權決定何時結束它。
阿奎納的自然法則卻提供了最強硬的反對依據。
他提出了三個理由反對自殺(及安樂死):
違背自然傾向:萬物皆有「自我保存」的本能,尋求死亡違反了生物最基本的自然法。
傷害社群:人是社會性動物,個體部分屬於群體,毀滅自己即是傷害社群的完整性。
篡奪神的權柄:生命是神聖的恩賜,只有給予生命者(神)有權收回,人類無權處置不屬於自己的所有權。
這種觀點將生命視為一種「責任」而非單純的「資產」,直接挑戰了現代「我的身體我做主」的核心論述。
可是,阿奎納真的反對「人權」嗎?
更精確地說,引用阿奎那論述的人,所反對的,其實是現代自由主義對權利的定義。
現代觀點(霍布斯/洛克式):權利是個人的「防禦盾牌」,保障個人在不干涉他人的範圍內,擁有最大的自由空間。重點在於「自由」(Liberty)。
阿奎納觀點(古典式):權利(Ius)指的是「正義的應得」。權利不是為了讓人隨心所欲,而是為了讓人能履行其道德義務,活出符合人性的生活。
因此,當現代社會主張「我有權利結婚」或「我有權利墮胎」時,阿奎納主義者會反問:「這項行為是否符合人類的『自然善』?」
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麼在自然法的邏輯裡,這種「權利」根本不存在。
故此,阿奎納為現代反對派提供的,不僅僅是幾條教條,而是一套完整的本體論防禦工事。
這場爭論的本質,並非單純的「仇恨」對抗「包容」,而是「客觀目的論」與「主觀自主論」的對決。
對於支持阿奎納觀點的人來說,人權不能建立在流動的社會共識或個人慾望之上,而必須建立在永恆不變的人性法則之中。
不過,阿奎那本人生活在中世紀,難以預見現代的人權議題。
他的自然法理論本意是強調理性與道德秩序,是當時最先進的思想,也是變革那個時代的先驅智慧。
然而,當現代保守團體將其目的論僵化、絕對化地運用,使其成為反對現代人權的理論依據時,是否有違當初阿奎那的立論初衷?
現代二十一世紀的人權觀念,強調個體自主性、身體自主權、多元性與自由選擇,若阿奎那此時復活於現代,又會如何去看待這些當代的人權觀念呢?
「智慧」與環境的變遷有極大相關性,又與個人內在的獨特性有關,當阿奎那復生,學會了當代的批判性反思與解構重新詮釋的哲學思維,又會如何去翻新自己過往的理論呢?
依其過去,阿奎那接觸到失傳的亞里斯多德哲學後,便開創性的顛覆過往的神學思維,將理性與信仰整合成經院哲學體系的行徑來看,自然不難想像他會採取什麼行動。
也許,「智慧」只是形容詞。僅有內在有實際「智慧」者,方能呈現「智慧」的行為。
又或者,「智慧」的本質實際上是種力量,正謂「知識就是力量」的頂級表現,故而相同一份「智慧」,他人用之,徒有形式,而無內涵,終淪為「僵化」的腦殘,甚至將許多人都一起「弄殘」了。
還是,「智慧」僅是指一個人的內在存有,而非外顯行為與知識?
所以,只有當一個有「智慧」的人去運用「智慧」,方能得到可評價為「智慧」的結果?
很顯然,上面這句話中三個「」框中的智慧一詞,指涉的內容都不同。
實際上是如何呢?
(待下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