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肉體鍊魂】第二百五十七回 水之惡-智-(七十八)政治哲學的智慧(三十四)阿奎那的政治哲學智慧觀之負面影響(二)
(續上回)
▼為現代反對人權議題提供「自然法」依據
托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理論是西方倫理學和法學的基石,對現代人權觀念的形成亦有積極啟發。
然而,從當代社會的角度來看,阿奎那對「自然」的特定詮釋,確實被現代反對人權議題的團體引用為理論依據及智識基礎,尤其是在性別、生育和身體自主權(如同性婚姻、墮胎、安樂死等)等領域。
要想理解這個現象,必須回顧阿奎那自然法的核心——目的論。
阿奎那繼承了亞里斯多德的傳統,認為萬物皆有其既定的本質與目的。
阿奎那在《神學大全》中提出,自然法是人類理性對「永恆法」(上帝的智慧)的參與。其首要原則是「行善避惡」。
但什麼是善?對阿奎那而言,順應事物本然目的的行為即為善,違反其目的即為惡。
因此,他認為,上帝創造萬物皆有其內在目的或「自然傾向」。
透過理性觀察這些傾向,人類可以發現道德法則。
例如,人類有生育的自然傾向,因此生育是性的自然目的。
此即順應事物本然目的行為的「為善」。
這便是現代衝突的根源:現代人權強調「我想要什麼」(意志的自由),而阿奎納的自然法強調「我是什麼」(本性的規範)。
因此,阿奎納的「目的論」世界觀,與現代基於「個人自主」的人權觀,存在著本質上的互斥。
現代反對人權擴展的論述,正是緊抓著阿奎那的目的論觀點,主張任何偏離原始「自然」目的的行為都是違反自然法,進而反對相關人權議題
所以,阿奎那的問題不在於「自然法」這個概念本身,而在於後世對其「自然」定義的僵化運用。
阿奎那理論被引用最頻繁的領域,莫過於反對同性婚姻與多元性別權利。
在現代人權觀點中,婚姻與性愛是基於兩個成年人的「合意」(Consent)與情感。
只要雙方同意且不傷害他人,即由個人自主權保障。
然而,依據阿奎納的自然法,性器官與性行為在生物學與形上學上有其特定的「目的」:生殖(Procreation)與結合(Union)。
阿奎納認為,任何將性行為剝離其「生殖可能性」的舉動,都違背了器官的自然目的(Contra Naturam)。
反對同性婚姻的邏輯:由於同性結合在本質上無法達成「生殖」這一自然目的,因此在自然法視角下,它無法構成真正的「婚姻」,給予其法律權利是對「婚姻本質」的扭曲。
反對避孕與墮胎的邏輯:同理,人為阻斷生殖過程或終止生命,被視為直接干預了自然的因果律與目的,因此被視為道德上的惡。
在此邏輯下,反對者並非在反對「人」,而是在維護一種客觀的「道德秩序」。
他們認為,法律不應當保障「違反自然」的權利。
而根據阿奎那的目的論,性的唯一「自然」目的在於生育。因此,任何非生育導向的性行為(同性戀關係)被認為是違反自然法的罪惡。
現代反對同性婚姻、同性伴侶領養權利的團體,便經常引用這種基於生育目的論的「自然」定義。
也是基於同樣的邏輯,避孕行為阻礙了生育的自然目的,也被認為是違反自然法的行為。
這成為現代天主教會與其他保守團體反對節育和墮胎合法化的主要神學依據來源。
(待下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