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8|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泛論刑罰—懲罰無罪者(punishment of the innocent)

罪與罰,相對相稱,但是想像上—甚至現實上—都不難出現一種情形,也就是對於無罪者的懲罰。當然,基於道德直覺,不難得知這是悖離的,但在倫理學上則未必是如此。在義務論(deontology)的部分我想不用多做論述,康德的應報觀中即曾提出對於正義作為絕對價值的擁護,他說在一個即便要解散的社會群體中,也必須要處死最後一個死刑犯,那麼在正義的要求下,罪者當罰,無罪者當不罰,是道德上的律令,我們具有道德義務應該且必須要遵守,故為較無惑疑的。而懲罰無罪者的問題主要會出現在功利主義(Ulitilitarianism)的部分,就以邊沁(Bentham)的功利主義作為討論的原則,即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快樂即是善。這裡要問的問題是,是否在懲罰無罪者時能帶來更大的快樂,就是道德上對的行動?
有一種回應叫做「定義停止(definitional stop)」,也就是說從懲罰的內涵是指對於違犯者所施加的惡害— the evil inflicted on the offense —來處理這個問題,也就是從無罪者並非違犯者的這個語言上的齟齬來說明那個所施加於其上的惡害並非懲罰,故而就沒有懲罰無罪者的問題。當然,這在語詞邏輯上說得通,但這並沒有真正處理到這個困境所帶來的道德疑難,這也就像是學運警察揮動警棍打學生卻說這是拍肩一樣,我們在意的並不是使用什麼語詞來指涉這個事態,我們關心的是這個事態所涉及的道德惑慮。
功利主義作為基礎在刑罰理論的樣態就稱作「威嚇理論(deterrence theory)」,也就是主張刑罰的意義在於威嚇人民使得犯罪下降,進而使得施加於罪犯身上的惡小於後果所帶來的善,進而正當化刑罰。但假設今天國家為了使得犯罪率下降,而將一無辜者抓捕並且判刑,進而執行死刑,那這是正當的嗎?在這個假設中,本文正正是省略了是否真的有人犯罪這個事實,將其存而不論,畢竟在功利主義的視角下,重要的是樂會不會大於苦,若為肯定則為善,反之為惡。今天無論是有罪者無罪者,只要刑罰所能帶來的效益是大於刑罰所帶來的惡害,那麼這個行動就是正當的。必須要提醒注意的是,在進行反思哲學問題時,當應不可踩在義務論的角度來批判這樣是不正義的,因為這樣是將問題轉移到義務論與功利主義的對立上,而此非本文探討的焦點,更且,在功利主義中,正義只是效益之一,至多佔比較高,相對的,不義也不過是可能佔比較高的損害爾爾。
從這裡可以知道,功利主義有其需面對的困境,也就是這種違反道德直覺的情境出現時,理論上所要求的竟然是悖逆於直覺的行動,相對的,義務論也會面對對於遵守道德律令的要求,若後果卻是龐大如城市、國家甚至世界的毀滅時的困境。而這裡所要作結的並不是提出一個結論,而是我們必須知道道德理論上應該要具有一致性,這是基本的要求(雖然現實上常為混雜交錯的),但是每個道德理論的採取,都將使我們面臨責任。難道在殺一個人能拯救一個城市、國家甚至世界時,就該殺了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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