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8|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職場案例小教室]與員工協商特別休假的排法可以嗎?可以直接由雇主安排嗎?

分析點
  1. 員工休很多天特別休假,公司可以基於「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跟員工協商特別休假的排法。
  2. 特別休假是不可以直接由雇主安排。
常見處理方式
  1. 回顧一下基本規定與說明:[職場案例小教室]特別休假的基本規定
  2. 這一篇是換個角度回顧特別休假排法的問題,這也是以前待在勞工行政單位常被問到的問題。
  3. 一般而言,許多事業單位都有訂定請假規章,比如說特別休假要多少天前先申請,或者連續請超過多少天要遞交申請到哪個層級。如果有訂定這樣的請假規章,在員工休長假時其實可以進行人手的調配或者代理,但公司真有人手方面的問題時,可以回歸到法令的規定去跟員工協商排法或休假長短。
  4. 實際上特別休假是要由員工自行安排的,但是常有員工說老闆幫他們排好特別休假,特別容易發生在服務業,雇主大多希望員工錯開休假期間,因此有時候會發生問題。「事實上,雇主代排是違法的,但實際上許多員工是不知道雇主這樣是違法的。」
相關法令
  1. 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一、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二、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四、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五、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六、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23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2.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規定:「勞工於符合本法第38條第1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5條之規定。依本法第38條第1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1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6個月之期間。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期間。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雇主依本法第38條第3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30日內為之。」
  3.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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